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棗強縣。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棗強縣。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義,河北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棗強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qū)老馬路*號。
負責人:謝川峰,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志遠,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某、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原告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義、被告劉某某、被告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志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我方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60997.47元,庭審中,變更為賠償二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醫(yī)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93542.7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15日16時00分,被告劉某某駕駛冀A×××××大眾汽車牌小型轎車沿富強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棗強縣富強路與人民街路口向右變更車道時,與在富強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左轉彎的王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及其乘車人孫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棗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受理作出冀公交認字(2018)第00076號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全部責任,王某某、孫某某無責任,后孫某某、王某某先后在棗強縣人民醫(yī)院、衡水市第四人民醫(yī)院治療,孫某某還進行再次手術治療。被告劉某某的行為,侵害了我方的健康權。給我方造成了很大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因其所駕冀A×××××大眾汽車牌小型轎車在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為保障我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guī)定,特向貴院起訴,請裁判。
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并不計免賠,我公司在核實相關證據后依法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承擔。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
劉某某辯稱,我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全部賠償,另,事故發(fā)生后,我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0000元,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后予以返還我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孫某某在棗強縣人民醫(yī)院、衡水市第四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用藥明細、王某某在棗強縣人民醫(yī)院、衡水市第四人民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急診病歷、醫(yī)療費票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衡水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鑒定意見書,系根據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進行的鑒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明確具體,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反駁其不合理性,故對該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2、原告主張的輔助器具費,向法庭提交了棗強縣康寧醫(yī)療器械經銷部及衡水吉美超市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據,在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中注明其左股骨干骨折,屬治療過程中必要的費用,且已實際支出,故對原告購買的輔助器具費2601元,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傷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該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經過和責任劃分情況與原告陳述一致。孫某某、王某某傷后先后被送至棗強縣人民醫(yī)院、衡水市第四人民醫(yī)院診治,治療期間,二原告支出醫(yī)療費57597.40元。2018年9月13日,衡水市法醫(yī)鑒定中心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委托,對孫某某的護理期、營養(yǎng)期和后續(xù)治療費出具鑒定意見認為: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致左股骨干骨折,護理期120日,營養(yǎng)期90日,后續(xù)治療費11000元,孫某某為此支出鑒定費1200元。車牌號冀A×××××大眾汽車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各一份,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孫某某、王某某的戶口性質為城鎮(zhèn)居民。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為二原告先期支付醫(yī)療費10000元,被告劉某某為二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0000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全部予以賠償。二原告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57597.40元、孫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25天×100元=2500元、王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6天×100元=600元、孫某某護理費120天×102元=12240元、王某某護理費6天×102元=612元、孫某某營養(yǎng)費90天×30元=2700元、王某某營養(yǎng)費6天×30元=180元、王某某誤工費6天×83.69元=502元、孫某某后續(xù)治療費11000元、鑒定費1200元、輔助器具費2601元、交通費根據原告提供的票據,結合原告的傷情,本院支持1000元,以上確認的費用共計92732.40元。原告上述費用由被告人保財險成都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全部予以賠償,被告劉某某不再負擔本訴的賠償費用。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孫某某、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輔助器具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2732.40元,因被告保險公司先期已支付醫(yī)療費10000元,應予扣除,故應再賠償82732.40元;
二、原告孫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被告劉某某墊付的費用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3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書峰
書記員: 張樹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