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高學磊,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審原告:李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址同上,系孫某某之妻。
原審原告:呂文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址同上。
原審原告:孫某1。
原審原告:孫某2。
原審原告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的委托代理人:孫某某,基本情況同上。
原審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玉田縣。
原審被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學生,住址同上,系張某某之女。
原審被告:張某。
原審第三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建設北路152號。
主要負責人:李士軍,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仇福廣,系該公司職工,特別授權。
原審原告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與原審被告張某某、張某、張某、原審第三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玉民初字第3301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再審申請人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不服本院(2012)玉民初字第3301號民事判決,以有新的證據(jù)為由申請再審,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玉民申字第4號民事裁定書,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審原告孫某某(孫某某并作為原審原告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學磊、原審第三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仇福廣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被告張某某、張某、張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訴稱,2012年3月13日7時許,孫立志乘坐雇主張春宇駕駛的冀B×××××/冀B×××××號半掛車沿G30高速公路行駛至2088公里加800米處時,因采取措施不當與道路中央隔離帶相撞,致張春宇和孫立志死亡。此次事故經(jīng)甘肅省交警機關認定張春宇負全部責任,孫立志無責任。事故車輛由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冀B×××××掛交強險死亡限額為11萬元,主車冀B×××××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為5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孫立志的死亡給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造成的損失為喪葬費18083元、死亡賠償金1424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6532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31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268330元。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要求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賠償冀B×××××掛交強險死亡限額11萬元,賠償主車冀B×××××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5萬元,要求張某某、張某、張某連帶賠償其余108330元。
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1、山丹縣人民醫(yī)院死亡證明一份、道路交通事故尸體處理通知書一份、結婚證復印件二份、常住人口登記卡十二份,證明孫立志于2012年3月13日死亡,孫立志之父孫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之母李連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之妻呂文菊、之長子孫某2(xxxx年xx月xx日出生)、之次子孫某1(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及張春宇之妻張某某、之女張某、之子張某的身份情況;
2、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繡花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2012年3月13日7時45分許,駕駛人張春宇駕駛冀B×××××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B×××××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G30國家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2088公里加800米處時,因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忽視行車安全,操作不當,致冀B×××××重型半掛牽引車(冀B×××××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道路中央隔離帶相撞,造成駕駛人張春宇及同車乘車人孫立志當場死亡,冀B×××××重型半掛牽引車(冀B×××××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及所載貨物、道路交通設施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張春宇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孫立志不承擔事故責任;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證明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對冀B×××××掛倉柵式運輸半掛車承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3年3月4日止,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
4、機動車輛保險單一份,證明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對冀B×××××半掛牽引汽車承保了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承保2座,每座50000元。
依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申請,本院調(diào)取了甘肅省山丹縣人民法院卷宗有關材料,證據(jù)如下:
1、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繡花廟大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一份,證明該大隊于2012年3月13日7時50分許接電話報案稱,在豐城堡收費站附近,有一輛半掛車撞到隔離帶上,車上鋼材把駕駛室壓住了,人員傷亡情況不明,請求出警。該大隊予以立案受理;
2、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一份,證明事故現(xiàn)場車輛、人員、物品情況;
3、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一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兩份、冀B×××××車輛信息一份、掛車冀B×××××車輛信息一份,證明張春宇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張春宇、孫立志的身份情況,冀B×××××、掛車冀B×××××的車輛登記情況;
4、張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分析意見書一份,證明對孫立志的檢驗情況為:(1)衣著檢查:上身著藍色保暖襯衣,灰色線衣,下身著黑色保暖褲,藍色內(nèi)褲。(2)尸表檢查:尸長170cm,發(fā)育正常,營養(yǎng)良好,尸僵在四肢各大關節(jié)處已形成。尸斑位于背腰部未受壓部位,呈暗紅色,融合成片,指壓不褪色。頭頸部:短發(fā),發(fā)色黑,發(fā)長3cm,頭皮未見損傷,顱骨未觸及骨折。雙側瞼球結合膜充血,兩側瞳孔等大等圓,直徑0.6cm。頸部系一紅繩,上系一黃色金屬佛像掛墜。軀干部:胸廓扁平整個胸部在40×36cm范圍內(nèi)有大量條片狀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觸及胸部兩側多發(fā)性肋骨骨折。腹部平坦,有散在的條片狀表皮剝脫、皮下出血。右側背部在30×19cm范圍內(nèi)有條片狀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四肢:左肩關節(jié)脫臼,左大腿內(nèi)側有27×9cm大小的皮下瘀血,左小腿上端有兩處分別為4×2cm、4×1cm的表皮剝脫,左大腿下端有一4×3cm表皮剝脫。分析:(1)根據(jù)尸體外表檢見的損傷具有出、凝血等生活反應,應系外力作用致成的生前傷。(2)根據(jù)尸體檢驗所見的死者軀干部多處骨折的損傷特征,應系相當大的鈍性外力所致。(3)根據(jù)尸表檢驗所見,死者應系遭受相當劇烈的鈍性外力作用所造成胸腔臟器損傷,導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檢驗意見:死者孫某3胸腔臟器損傷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原審被告張某某、張某、張某未作答辯。
張某某、張某、張某向本院提交了關于孫立志死亡事宜的處理協(xié)議及甘肅省山丹縣人民法院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確認書(2012)山法確字第09號各一份,證明張某某與呂文菊于2012年3月17日達成的如下協(xié)議:一、張某某一次性賠償呂文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食宿費等各項損失共計捌萬元(¥:80000元)。二、第一項涉及金額由張某某的委托人張春強于山丹縣人民法院確認協(xié)議生效后即支付,即于2012年3月17日當天一次性支付給呂文菊。三、本次處理協(xié)議為一次性處理意見,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則將承擔總賠償款20%的違約責任。四、本調(diào)解協(xié)議經(jīng)雙方同意在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雙方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山丹縣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存檔一份、山丹縣人民法院存檔一份。上述協(xié)議已經(jīng)山丹縣人民法院確認合法有效。
原審第三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書沒有意見,事故是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我公司對此次事故在商業(yè)險和交強險上均未理賠。交強險不予賠償是因為事故認定書中明確寫到駕駛員張春宇忽視行車安全,未明確寫到掛車和貨物造成乘車人孫立志死亡。死者是車上人員,與主掛車為一體,交強險只賠償?shù)谌撸毁r償本車。商業(yè)險不予賠償是因為駕駛人證件上的準駕車型與事故車輛不符,張某某已在我公司退掉商業(yè)保險。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冀B×××××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各一份,證明車輛投保情況,保險期間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冀B×××××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各一份,證明車輛投保情況,保險期間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3年3月4日止;
2、機動車輛保險事項變更申請書復印件四份、機動車輛保險批單兩份、報紙復印件一份,證明冀B×××××號半掛牽引車商業(yè)險已于2012年4月30日退保并登報公示;
3、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保險提示書各一份,證明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向投保人確認保險條款情況;
4、照片五張,證明事故現(xiàn)場車輛情況。
原審查明,2012年3月13日7時45分許,駕駛人張春宇駕駛冀B×××××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B×××××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G30國家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2088公里加800米處時,致冀B×××××重型半掛牽引車(冀B×××××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道路中央隔離帶相撞,造成駕駛人張春宇及同車乘車人孫立志當場死亡,冀B×××××重型半掛牽引車(冀B×××××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及所載貨物、道路交通設施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繡花廟大隊認定張春宇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孫立志不承擔事故責任。張春宇于2012年3月4日在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處對冀B×××××掛倉柵式運輸半掛車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3年3月4日止,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對冀B×××××半掛牽引汽車投保了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承保2座,每座500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了駕駛人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012年3月17日,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與張某某、張某、張某就雙方賠償事宜自行已達成協(xié)議并已履行。此次事故中的死者孫立志與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的關系為:孫立志之父孫某某、之母李連某、之妻呂文菊、之長子孫某2、之次子孫某1。此次事故中的死者張春宇與張某某、張某、張某的關系為:張春宇之妻張某某、之女張某、之子張某。
原審認為,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與張某某、張某、張某就此次事故的賠償事宜已達成協(xié)議并經(jīng)人民法院確認。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再次就此次事故的賠償事宜對張某某、張某、張某提起訴訟,無法律依據(jù)。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要求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掛交強險死亡限額內(nèi)賠償?shù)恼埱螅蛭聪虮驹禾峤怀浞肿C據(jù)證明孫某3冀B×××××掛致死,故本院不予支持。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要求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主車冀B×××××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因駕駛人張春宇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了駕駛人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薄⒌谝话俣臈l“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除外?!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敝?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42元,由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負擔。
本院再審過程中,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稱,玉田縣人民法院(2012)玉民初字第3301號民事判決書內(nèi)容有錯誤,應當予以改判。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應該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損失110000元。
本院依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申請,調(diào)取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繡花廟大隊交通事故卷宗材料,其中包括照片30張,證明孫立志死亡系事故發(fā)生時掛車及車上所載鋼材共同撞擊主車,主車駕駛室變形擠壓導致。
第三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答辯稱,玉田縣人民法院(2012)玉民初字第3301號民事判決書內(nèi)容正確,應當依法維持。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jù):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編號:中保協(xié)條款(2006)1號,證明孫立志死亡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張某某、張某、張某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的質證意見是:對本院依申請調(diào)取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根據(jù)照片可以顯示出孫立志死亡是掛車及所載鋼材共同撞擊主車,主車駕駛室變形擠壓所致,理應得到掛車交強險11萬元的賠償。對交強險條款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2012年主車與掛車均被要求投保交強險,交強險是一車一險獨立使用的,孫立志身處主車駕駛室內(nèi),并非掛車上的人,主車人員相對于掛車的交強險,我方認為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第三者。
張某某、張某、張某未到庭發(fā)表質證意見。
第三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本院依申請調(diào)取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根據(jù)照片可以看出是掛車上的貨物撞擊主車致孫立志死亡,不是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所說的掛車撞擊主車。
本院再審查明,本次事故經(jīng)過、責任認定及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B×××××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投保情況同原審查明事實。此外,事故發(fā)生時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冀B×××××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系連接使用,掛車上所載鋼材由于慣性向前移動撞擊駕駛室致駕駛室嚴重損壞變形,死者孫某3胸腔臟器損傷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實,有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第三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陳述及本院調(diào)取的卷宗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駕駛人張春宇駕駛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B×××××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道路中央隔離帶相撞,致張春宇本人及同乘人孫立志死亡,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繡花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客觀公正、合法有效,應予以采信。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與張某某、張某、張某就此次事故的賠償事宜已達成協(xié)議并經(jīng)人民法院確認。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再次就此次事故的賠償事宜對張某某、張某、張某提起訴訟,無法律依據(jù)。張春宇與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成立有效。事故發(fā)生時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冀B×××××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雖系連接使用,但張春宇在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處分別為主車(牽引車)和掛車投保交強險,主車和掛車作為獨立的保險標的,相互間均應視為三者。因此就掛車而言死者張春宇及孫立志不屬于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且孫立志的死亡與掛車上所載鋼材由于慣性向前移動撞擊駕駛室致駕駛室嚴重損壞變形擠壓有因果關系,故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應給付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保險賠償金110000元。對于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要求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主車冀B×××××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50000元,因駕駛人張春宇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了駕駛人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保險人不負責賠,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薄ⅰ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guī)定,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2)玉民初字第3301號民事判決書;
二、原審第三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審原告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履行;
三、駁回原審原告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人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2元,由原審原告孫某某、李連某、呂文菊、孫某1、孫某2負擔576元,第三人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負擔12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羅達清 審 判 員 楊月清 代理審判員 李玉琢
書記員:趙海棠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