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現住依蘭縣。
委托代理人:于小淞,黑龍江譽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田金萍,依蘭縣達連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煤龍化哈爾濱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衛(wèi)星,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脈連,部門副經理。
委托代理人:潘大鵬,部門主管。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某與被告中煤龍化哈爾濱礦業(yè)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孫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熊雙龍 審判員 于艷濤 審判員 張艷紅
書記員:李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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