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住址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被告:哈爾濱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法定代表人:呂仲立,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秋敏,黑龍江美盛泰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哈爾濱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樂福超市)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曉冬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被告家樂福超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秋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退貨款760元人民幣,并支付賠償金7600元人民幣,合計8360元人民幣;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月29日去哈爾濱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樂松店因生活需要購買了標稱由浙江愛仕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T系列漏勺8個,商品條形碼:6921880759274單價:95元人民幣,支付價款:760元人民幣(附購物發(fā)票1份,發(fā)票號碼:00370642,購物小票被被告無理由強制收回)。涉訴商品合格證標示執(zhí)行標準:QB/T2174《不銹鋼廚具》食品接觸用。原告計劃購買的涉訴產品將要贈送給親朋好友,但在贈送前上網查詢了產品執(zhí)行標準以及國家不銹鋼標準,發(fā)現國家已在2011年11月21日發(fā)布,并于2011年12月21日實施了食品安全國家強制標GB9684-2011《不銹鋼制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規(guī)定: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yè)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yè)標準。行業(yè)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之后,該項行業(yè)標準即行廢止。第十四條規(guī)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zhí)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yè)自愿采用?!逗邶埥藴驶瘲l列》第二條在本省轄區(qū)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禁止無標準生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無標準生產:(三)執(zhí)行已廢止的標準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第一百五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第五款規(guī)定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涂料。涉訴產品標識的執(zhí)行標準QB/T2174-2006《不銹鋼廚具》。該標準制定時只是在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國家強制標準GB9684-1998《不銹鋼食具容器衛(wèi)生標準》,但該標準現已廢止多年,GB9684-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銹鋼制品》于2011年12月21日發(fā)布實施,該標準是在廢止國家衛(wèi)生標準GB9684-1998《不銹鋼食具容器衛(wèi)生標準》的基礎上,充分借鑒歐美發(fā)達國家不銹鋼重金屬遷移限量標準,首次制定了食品安全標準不銹鋼制品GB9684-2011并將重金屬鉛等元素遷移限量做了較大調整,新舊標準相比較,重金屬鉛限量值提高了20倍之多。因涉訴產品為未執(zhí)行食品全國家強制性標準GB9684-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銹鋼制品》不能證明其產品的重金屬遷移限量是否達到國家標準的限量要求,所以不能證明其對人體的安全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認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家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以地方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yè)標準為依據。食品的生產者采用的標準高于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yè)標準為依據。沒有前述標準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依據。《黑龍江省標準化條列》第二條在本省轄區(qū)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禁止無標準生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無標準生產:(三)執(zhí)行已廢止的標準的;《中華人名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第一百五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中的第五條規(guī)定: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涂料。原告認為涉訴產品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綜上,作為大型銷售企業(yè)的被告,沒有嚴格履行《中華人名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法定義務后,仍將執(zhí)行廢止標準,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的產品上架公開銷售,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購貨款760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7600元人民幣。
家樂福超市辯稱,一、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涉案商品是在被告處購買。憑發(fā)票和實物也無法證明原告庭審中提供的商品與被告售出的商品為同一商品,也就是說原告提供的商品與當時被告售出的商品是否為同一商品無法確定。二、GB9684-2011標準不等同于QB/T2174-2006行業(yè)標準,該行業(yè)標準仍為現行有效的行業(yè)標準,原告主張涉案產品違反了現行的GB9684-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銹鋼制品標準》沒有法律依據。1、GB9684-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銹鋼制品標準》替代的是GB9684-1988不銹鋼食具容器衛(wèi)生標準,實際上GB9684-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銹鋼制品標準》是關于不銹鋼制品的衛(wèi)生標準。而涉案產品標示的執(zhí)行標準QB/T2174-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行業(yè)標準不銹鋼廚具》標準主要是針對于產品生產質量提出的,是企業(yè)生產的依據。GB9684-2011規(guī)定的主要是技術要求,如理化指標,并未對產品的質量、包裝、運輸等作出規(guī)定。而QB/T2174-2006行業(yè)標準不僅規(guī)定了技術要求,在技術要求條款中規(guī)定了衛(wèi)生要求應符合GB9684的規(guī)定,同時還規(guī)定了這些產品的試驗,質量要求、技術要求、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問題。因此,GB9684-2011并不能等同于行業(yè)標準,因此該行業(yè)標準并未廢止,事實上仍為現行有效的行業(yè)標準。2、該行業(yè)標準均在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GB9684這一標準。3、QB/T2174-2006,其適用范圍為“以不銹鋼為主體制成的勺類、鏟子類,夾(子)持類,網篩類,其他類等廚具”,涉案產品均在該標準的適用范圍內。
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zhí)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yè)自愿采用。該條款規(guī)定的是強制性標準必須執(zhí)行,不符合的禁止生產、銷售,而不是強制性標準必須標示。未標注GB9684-2011標準并不代表未執(zhí)行該標準,涉案產品雖未標注GB9684-2011標準,但從質檢報告上看實際上已經執(zhí)行GB9684-2011標準。三、假設商品是在被告處購買,被告已經盡到了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有任何損害后果的發(fā)生,請求十倍賠償既沒有證據,也沒有法律依據。1、涉案產品是根據行業(yè)標準QB/T2174-2006和GB9684-2011標準的全部要求進行生產。廠家提供的質檢報告中顯示結果合格,報告中測試依據就是QB/T2174-2006標準和GB9684-2011標準,同時顯示了理化指標即鉛、鎘、鎳、鉻、砷的限量值經檢測符合GB9684-2011標準規(guī)定。可見,涉案產品雖未標注GB9684-2011標準,實際上已經執(zhí)行GB9684-2011標準。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經營者必須承擔檢驗食品執(zhí)行標準是否規(guī)范的義務,家樂福作為銷售者既不是行政監(jiān)管機關,又不是質檢部門,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去對執(zhí)行標準進行審驗,因此,家樂福僅是形式上的審驗義務,而不是實質上的審驗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存在因果關系,并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商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第七條規(guī)定,食品、藥品雖在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時尚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商品不合格,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藥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適用該條款的十倍賠償的前提是原告受到損害。原告既然主張十倍的損害賠償,先要初步證明有損害發(fā)生,且損害與使用涉案商品存在因果關系。但原告并未舉證證明使用涉案商品后有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故主張十倍賠償沒有證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綜上所述,請貴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護被告合法權益。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被告對雙方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證明問題存在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舉示的證據一、二,因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能夠證明待證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舉示的證據系復印件,故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孫某某于2017年1月29日到被告家樂福超市購買了案外人浙江愛仕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T系列漏勺8個,原告孫某某支付價款760元,被告家樂福超市為原告孫某某出具了發(fā)票號碼為00370642的哈爾濱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發(fā)票一張,并交付了涉案漏勺8個,該漏勺產品包裝標識執(zhí)行標準為:QB/T2174《不銹鋼廚具》。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涉案產品,原告支付價款,被告交付商品并為原告出具發(fā)票,雙方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中,涉案產品執(zhí)行的是QB/T2174《不銹鋼廚具》標準,該標準系行業(yè)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銹鋼》GB9684-2011已于2011年開始實施,因此,涉案T系列漏勺產品的標識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視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被告家樂福超市作為銷售者有檢查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的法定義務,被告家樂福超市對于進貨商品應當履行驗收義務,但在本案中,被告家樂福超市對案外人浙江愛仕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廢止的執(zhí)行標準生產出的產品仍然進行銷售的行為,視為被告家樂福超市在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貨款760元并支付7600元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鑒于本院已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孫某某應將在被告家樂福超市處購買的8個T系列漏勺返還被告家樂福超市,由其自行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購買的8個T系列漏勺返還給被告哈爾濱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由其自行依法處理;
二、被告哈爾濱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收到原告孫某某返還的8個T系列漏勺后,十五日內退還原告孫某某購貨款760元;
三、被告哈爾濱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孫某某賠償金76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曉冬
書記員:劉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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