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
孫某某
張某某
原告孫某某,住張家口市。
被告孫某某,住尚義縣。
被告張某某,住址同
被告孫某某。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孫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瑞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張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合法有效,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因雙方約定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應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償還原告的19萬元元利息本院予以認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孫某某借款3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5月4日起計算,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限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簡易程序?qū)徖恚?,由被告孫某某、張某某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合法有效,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因雙方約定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應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償還原告的19萬元元利息本院予以認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孫某某借款3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5月4日起計算,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限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簡易程序?qū)徖恚杀桓鎸O某某、張某某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審判長:趙瑞安
書記員:席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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