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樂昌市。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蔡小祥,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王莉,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康市。
被告:武漢市欣洪某旅游客運服務有限公司,營業(yè)場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工農(nóng)兵路1號。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武漢市欣洪某旅游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洪某客運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夏秋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王文興、周小妮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欣洪某客運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對被告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的起訴。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案外人韓球軍駕駛粵F×××××小轎車,行至解放路司門口天橋下時,與被告陳某某駕駛的鄂A×××××大客車相撞。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qū)交通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某某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案外人韓球軍無責任?;洠啤痢痢痢痢帘凰屯錆h瑪莎拉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理車輛的前保險杠及中網(wǎng),并于2013年7月17日結算,車輛維修費30,056元;該車輛又在公司對前保險杠進行第二次修理,于同年8月2日結算,車輛維修費16,163元,共計花費車輛修理費46,219元。2013年11月14日,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被告欣洪客運公司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付被告欣洪某客運公司27,496.8元,共計賠付29,496.8元。
事故發(fā)生時,案外人韓球軍駕駛粵F×××××小轎車系原告孫某某所有,被告陳某某駕駛的鄂F×××××小客車系被告欣洪某客運公司所有。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苯煌ù箨犑鹿收J定書認定,被告陳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韓球軍對此事故無責任。故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承保單位,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孫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所受損失,但由于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已將交強險限額內(nèi)維修費2,000元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維修費27,496.8元賠付給被告欣洪某客運公司,且原告已撤回對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的起訴,放棄對其主張權利,故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責任。被告欣洪某客運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為第一次車輛修理費30,056元,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經(jīng)核準,扣除免賠率后已將29,496.8元賠付被告欣洪某客運公司,故本院對該維修費予以認可。但第二次車輛修理費16,163元,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與此次交通事故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扣除由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應賠付的2,000元,被告欣洪某客運公司應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27,496.8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市欣洪某旅游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孫某某的車輛維修費27,496.8元。
二、駁回原告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的規(guī)定辦理。
本案案件受理費956元,由被告武漢市欣洪某旅游客運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是兩年。
審 判 長 夏 秋 人民陪審員 周小妮 人民陪審員 王文興
書記員: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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