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三亮光源有限責任公司
袁琛麗(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
馬偉佳(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
李某
李某某
肖舟(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
(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894號
原告孝感市三亮光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壽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琛麗、馬偉佳,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解,進行和解,代簽法律文書等。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某。
系被告李某之姐。
兩
被告
委托代理人肖舟,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孝感市三亮光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李某、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孝感市三亮光源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孝感市三亮光源有限責任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孝感市三亮光源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500元,撤訴減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孝感市三亮光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孝感市三亮光源有限責任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孝感市三亮光源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500元,撤訴減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孝感市三亮光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黃軍勇
審判員:萬燁
審判員:嚴郁元
書記員:秦瓊輝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