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感市孝南高級中學,住孝感市孝南區(qū)城隍潭44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420902421029071R。
法定代表人:陳剛,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愛民、顏雙,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鄧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武漢市武昌區(qū),系鄧某丈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超,湖北熠耀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孝感市孝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孝南高中)與被告鄧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孝南高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愛民,被告鄧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和平、王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孝南高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差額18774.80元、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44620元,不再承擔被告的社會保險費用;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在用工之日即與被告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即就業(yè)協(xié)議書,三年期滿后,被告仍在原告處工作多年,視為雙方續(xù)簽了勞動合同,原告不應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被告到原告處工作之前,原告即明確告知其社會保險在考編通過之后由財政局代繳,原告不負責代扣代繳。盡管如此,原告仍每月向其發(fā)放社保補貼,資助其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被告亦于2011年、2013年先后參加了養(yǎng)老保險和醫(yī)療保險,原告無需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被告辭職是因其搬家到武漢方便照顧小孩,并非因為原告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原告不應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2011年,被告在仍沒有取得編制、財政難以承擔社保費用的情況下,自行辦理了社保,至少此時其已知道原告不能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申請仲裁超過了仲裁時效期間。
本院認為,被告鄧某在與原告孝南高中約定的三年聘用期于2008年5月21日期滿后,仍在原告孝南高中處工作,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孝南高中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后一年內(nèi)向其支付雙倍工資,故原告孝南高中應當支付其自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共計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18774.80元。被告鄧某自2005年5月至2016年7月與原告孝南高中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孝南高中依法應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告鄧某自行繳納的自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其中依法應由原告孝南高中繳納的部分,當由原告孝南高中承擔。被告鄧某申請仲裁時要求原告孝南高中支付自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間養(yǎng)老保險單位應繳的費用,仲裁裁決原告孝南高中向其支付其已繳納的自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間養(yǎng)老保險應由單位繳納的費用,其沒有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鄧某以原告孝南高中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等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原告孝南高中依法應當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44620元(3880元/月×11.5個月)。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孝感市孝南高級中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被告鄧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8774.80元;
二、原告孝感市孝南高級中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被告鄧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44620元;
三、原告孝感市孝南高級中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為被告鄧某繳納自2005年5月至2016年7月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保險,雙方具體繳費金額以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測算的數(shù)額為準(被告鄧某自行繳納的自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費除外),并向被告鄧某支付其墊付的自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間養(yǎng)老保險單位應繳的費用。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孝感市孝南高級中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月明
書記員:聶華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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