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感市汽銷出租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大道298號1幢4單元104號。
法定代表人:秦如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峰,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反訴,代為申請執(zhí)行款物,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巍、程建華,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申請執(zhí)行,領取處分執(zhí)行物,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上海一嗨成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武漢江岸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二七路89號(東立國際三期)26棟1層214-6室。
負責人:鄭才博,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招銀大廈20樓2001室。
負責人:畢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旋,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代為調查、提供證據(jù)、代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調解,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提起上訴,申請撤訴,代為簽署有關法律文書。
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北京西路1399號信達大廈2樓。
負責人:陸雯,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孝感市汽銷出租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銷公司)訴被告徐某某、上海一嗨成山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武漢江岸分公司(以下簡稱一嗨成山租賃江岸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財險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汽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峰,被告徐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巍、程建華,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旋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一嗨成山租賃江岸分公司、信達財險上海分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汽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7373.90元;2.由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1月28日9時15分,被告徐某某駕駛被告一嗨成山租賃江岸分公司所有的鄂A×××××號車沿107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在超越前方一輛紅色客車時,因路面濕滑導致車輛失控,鄂A×××××號車橫向滑入道路的左側車道,與原告的駕駛員桂冬冬所駕駛的在對向正常行駛的鄂K×××××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原告的鄂K×××××中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共計17373.90元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13日應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應公認字【2015】第0128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的駕駛員桂冬冬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jīng)查明,鄂A×××××號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信達財險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因原告未獲得賠償,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決。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9時15分,被告徐某某租用并駕駛被告一嗨成山武漢江岸分公司所有的鄂A××××ד斯柯達”牌小型轎車載乘李冬芝、羅繼平、呂麗娟、李侃、呂池月5人沿107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40KM+850M時,在超越前方一輛紅色客車時,因右側超車路面濕滑導致車輛失控,鄂A×××××號車橫向滑入道路的左側車道,在滑行過程中,與原告的駕駛員桂冬冬所駕駛的在對向行駛的鄂K××××ד宇通”牌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李冬芝當場死亡,羅繼平、李侃、呂池月、被告徐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13日應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應公認字【2015】第0128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的駕駛員桂冬冬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李冬芝、羅繼平、呂麗娟、李侃、呂池月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鄂K×××××號車輛支付施救費用2000元,鄂K×××××號車輛的保險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對該車輛的損失進行了確認,確認該車輛損失為15183.90元。鄂A×××××號車屬被告一嗨成山武漢江岸分公司所有,鄂A×××××號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信達財險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徐某某駕駛鄂A×××××號轎車超車時與原告汽銷公司桂冬冬駕駛的鄂K×××××號客車相撞,造成的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被告徐某某所駕駛的鄂A×××××號車輛已在被告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其中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因此被告徐某某對原告的賠償,應由被告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根據(jù)本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徐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的駕駛員桂冬冬負事故次要責任,故原告汽銷公司的損失應當依照主次責任的劃分由被告徐某某與原告汽銷公司分擔,本院酌情確定分擔的比例分別7:3。原告汽銷公司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并未在指定期間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該認定已經(jīng)生效,故對其要求判令被告徐某某承擔全部責任的訴求依法不予支持。經(jīng)本院核實,原告汽銷公司的損失有:車輛損失15183.90元,施救費用2000元,合計17183.90元,除去由被告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負擔的2000元,被告徐某某應當賠償10628.73元(15183.90×70%)。被告徐某某所駕駛的鄂A×××××號車輛已由其所有人在被告信達財險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20萬元,免賠額為2000元。因此被告信達財險上海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8628.73元,由被告徐某某自行負擔2000元。被告一嗨成山租賃江岸分公司作為鄂A×××××號車輛的出租人,在本案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賠償原告孝感市汽銷出租車有限公司損失20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賠償原告孝感市汽銷出租車有限公司損失2000元;
三、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賠償原告孝感市汽銷出租車有限公司損失8628.73元。
四、駁回原告孝感市汽銷出租車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90元,由被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慧娟 人民陪審員 吳桂清 人民陪審員 梁 軍
書記員:魯鄭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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