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申興,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登輝,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漢甲美甲藝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田千里。
原告孟某與被告上海漢甲美甲藝術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現(xiàn)申請撤訴并無不當,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孟某撤訴。
審判員:鐘瑞敏
書記員: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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