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大會
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朱紅宇(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
楊振國
孫濤(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
劉晚成
楊振江
楊公社
劉志鐵
劉建柱
原告孟大會,農民。
委托代理人解金勇,系河北雁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朱紅宇,系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振國,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濤,系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晚成,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濤,系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振江,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濤,系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公社,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濤,系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志鐵,又名劉老鐵,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濤,系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建柱,又名劉大眼,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濤,系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孟大會與被告劉某某、楊振國、劉晚成、楊振江、楊公社、劉志鐵、劉建柱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原告孟大會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孟大會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孟大會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孟大會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孟大會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羅靜
書記員: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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