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蘭,湖北天泓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曾新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原告孟某某訴被告曾新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羅守環(huán)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陳治剛,羅正華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蘭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曾新望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曾新望在原告孟某某經(jīng)營的五金商店賒購商品,經(jīng)原告孟某某多次催要,被告曾新望除向原告孟某某支付了部分貨款外,尚欠貨款73175元,并于2014年8月20日向原告孟某某出具了欠條。后原告孟某某多次向被告曾新望催要此款未果,是此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曾新望賒購原告孟某某的商品,有其出具的欠條為證,雙方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依法應予保護。故對原告孟某某要求被告曾新望償付貨款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曾新望向原告孟某某償付貨款73175元。
二、由被告曾新望向原告孟某某償付貨款73175元的利息(以73175元為基數(shù),從2014年8月3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貨款之日止)。
上述給付內(nèi)容,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5元,公告費900元,合計人民幣2875元,由被告曾新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守環(huán) 人民陪審員 劉啟洲 人民陪審員 陳治剛
書記員:王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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