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尚衛(wèi)東,河北李振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安兵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原告孟某某與被告安兵兵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孟某某的申請合法自愿,無規(guī)避法律之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孟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2900元,減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孟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王法亮
書記員:王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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