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唐山市一輕局退休職工。
被告:陳某,河北聯(lián)合大學(xué)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董建福,河北得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孟某某與被告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8月6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唐民三終字第426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2014)北民初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審理中,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被告陳某委托代理人董建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孟某某與被告陳某經(jīng)于澤津介紹相識。1988年7月3日,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到孟某某人民幣
貳萬柒仟壹佰元正。陳某,88.7.3。”后被告未向原告償還借款。2014年1月20日,原告起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訴訟中,原告稱被告當(dāng)初向原告借此款是為被告的兒子購買房子和被告購買工業(yè)用的大結(jié)門,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被告主張一共給原告打過兩張借條,一張系本案的27100元的借條,一張系(1990)文民字第18號的案件中的32350元的借條;本案27100元的借條實際是一張獨立的借款利息條,是(1990)文民字第18號的案件中的32350元借款的利息,提交(1990)文民字第18號案件卷宗一份。被告認可被告一共給其打過兩張條,但不認可本案借款系32350元借款的利息。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原被告各執(zhí)己見,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以上事實,有書證及當(dāng)事人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債務(wù)應(yīng)當(dāng)清償。原告提交的借條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債權(quán)債務(wù)明確,故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其借款本金27100元,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故被告主張本案借款超過訴訟時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應(yīng)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被告在原審訴訟中稱本案借款與(1990)文民字第18號的案件中的32350元借款存在重合,在本次訴訟中又主張本案借款系(1990)文民字第18號的案件中的32350元借款的利息,故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孟某某借款人民幣27100元,并自2014年1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71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孟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00元,由被告陳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立臣 代理審判員 唐佳林 人民陪審員 劉建文
書記員: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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