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昌黎縣。
原告李秀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昌黎縣。
原告溫佳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昌黎縣。
原告白振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昌黎縣。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單際昌,河北律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賀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昌黎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qū)八一街60號,組織機構代碼:75401822-3。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友林,保險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付林,保險公司職員。
原告孟某某、李秀娟、溫佳祺、白振明與被告賀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印厚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26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李秀娟、溫佳祺、白振明委托代理人單際昌,被告賀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林到庭參加訴訟;訴訟過程中,因原告溫佳祺申請傷殘等級評定,本案延期審理。評定結論出具后于2016年9月7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李秀娟、溫佳祺、白振明委托代理人單際昌,被告賀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某某、李秀娟、溫佳祺、白振明訴稱,2015年12月31日,賀建強將冀C×××××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l、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l份。2、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l份,責任限額為300000元,并約定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2月6日21時許,孟凡冉醉酒后駕駛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安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焦化廠南側時,超越同向賀建強駕駛的冀C×××××號小型轎車時與其相撞,造成孟凡冉當場死亡、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溫佳祺、白振明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昌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孟凡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賀建強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溫佳祺、白振明無責任。
此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一、此事故因孟凡冉死亡造成如下經(jīng)濟損失:
死亡賠償金:20年×11051元/年=221020元。
精神撫慰金:50000元。
喪葬費:26204.5元。
處理死者誤工費:3000元。
交通費:3000元。
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失:119980元。
評估費:6100元。
拆解費:8000元。
上述損失計437304.5元。
二、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溫佳祺的損失:
1、醫(yī)療費:34492.68元。
2、后期治療費:80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23天=1150元。
4、營養(yǎng)費:50元/天×90天=4500元。
5、誤工費:3300元/月÷30天×180天=19800元。
6、護理費:33543元/年÷365天×90天=8271元。
7、傷殘賠償金:11051元/年×20年×20%=44204元。
8、精神撫慰金:10000元。
9、鑒定、檢查費:3742元。
10、交通費:1000元。
上述損失計134659.7元。
三、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白振明的損失:
1、醫(yī)療費:842.78元。
2、誤工費:19779元/年÷365天×30天=1626元。
3、交通費:300元。
上述損失計2768.78元。
請求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257820元。并負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被告賀某辯稱,依法判決。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賀建強駕駛的冀C×××××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30萬元,并附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同意在駕駛員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經(jīng)濟損失。因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傷,對原告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對損失進行分攤,我公司承保的車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我公司按30%的比例承擔責任。我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一、原告孟某某、李秀娟、溫佳祺、白振明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共同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jù):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保險單(復印件)各1份,主要內容:2015年12月31日,賀建強將冀C×××××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l、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l份。2、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l份,責任限額為300000元,并約定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昌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6年2月25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主要內容:2016年2月6日21時許,孟凡冉醉酒后駕駛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安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焦化廠南側時,超越同向賀建強駕駛的冀C×××××號小型轎車時與其相撞,造成孟凡冉當場死亡、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溫佳祺、白振明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昌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孟凡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賀建強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溫佳祺、白振明無責任。
3、機動車行駛證1份、駕駛證1份,主要內容:冀C×××××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賀某。賀建強準駕車型為C1。
二、原告孟某某、李秀娟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jù):
1、昌黎縣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鑒定書”1份,主要內容:死者孟凡冉系由于多發(fā)外傷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2、昌黎縣公安局馬坨店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證明1份,主要內容:孟凡冉因交通事故于2016年2月6日死亡。戶籍注銷。
3、昌黎縣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書”1份,主要內容:孟凡冉于2016年2月18日火化。
4、昌黎縣馬坨店鄉(xiāng)后孟營村村民委員會于2016年4月16日出具的“證明”1份,常住人口登記卡2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主要內容:(1)孟某某與李秀娟系本村村民,二人系夫妻關系,與死者孟凡冉系父母與子關系。(2)孟某某,戶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昌黎縣馬坨店鄉(xiāng)后孟營村86號。居民身份證號碼:。李秀娟,孟某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昌黎縣馬坨店鄉(xiāng)后孟營村86號。居民身份證號碼:。孟凡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昌黎縣馬坨店鄉(xiāng)后孟營村86號。居民身份證號碼:。
5、機動車行駛證1份、駕駛證1份,主要內容: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孟某某。孟凡冉準駕車型為C1。
6、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出具的“公估報告書”1份,公估費發(fā)票1張,主要內容:經(jīng)昌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對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失進行公估:初次登記日期2014年12月3日,車輛購置價121800元,車輛購置稅10410元,車輛折舊金額10230元,車輛殘值作價2000元;車輛損失金額為119980元。推定全損。并支付公估費6100元。
7、昌黎縣與車時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拆解費發(fā)票1張,金額為8000元。
8、交通費票據(jù),計2000元。
三、原告溫佳祺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jù):
1、秦皇島市第二醫(yī)院出具的溫佳祺住院醫(yī)療費發(fā)票1張、門診醫(yī)療費發(fā)票5張、住院病案1份、費用明細匯總1份、診斷證明書1份,主要內容:溫佳祺于2016年2月6日至2月29日住院治療23天。支付住院醫(yī)療費33281.54元及門診醫(yī)療費1211.14元。診斷為:左膝外傷,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膝內外側副韌帶、前后交叉韌帶損傷,左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
2、秦皇島港城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費發(fā)票1張及檢查費發(fā)票1張,主要內容:依原告溫佳祺申請,本院依法委托,該中心對溫佳祺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該中心查:被鑒定人溫佳祺因外傷致左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左膝內外側副韌帶、前后交叉韌帶損傷,左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經(jīng)住院手術治療及恢復后,現(xiàn)左膝關節(jié)失穩(wěn)活動受限,影響該側肢體行走與負重功能。綜合評定:溫佳祺傷殘等級為九級。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8000元。脛腓骨骨折:誤工120-180日,護理30-90日,營養(yǎng)60-90日。四肢大關節(jié)韌帶損傷:誤工60-120日,護理60-90日,營養(yǎng)30-60日。傷后休息180日。并支付鑒定費3200元及檢查費542元。
3、遼寧長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出具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l份、勞動合同l份、誤工證明l份、工資表復印件3張。主要內容:溫佳祺為我公司職工,從事建筑工程鋼筋工工作,月基本工資3300元,因其在2016年2月6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至今未上班,請假期間工資停發(fā)。其2015年11月、12月,2016年1月工資分別為3300元、3410元、3410元。
4、交通費票據(jù),計500元。
四、原告白振明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jù):
1、秦皇島市第二醫(yī)院出具的白振明醫(yī)療費發(fā)票6張、門診病案1份、影像檢查報告單2份、診斷證明書1份,主要內容:白振明于2016年2月6日治療,支付住院醫(yī)療費842.78元。診斷為:顱腦外傷,頜面部外傷,右小腿外傷等,住院留觀。注意休息,不適隨診。
2、交通費票據(jù),計3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質證,被告賀某質證意見:無異議。
被告保險公司質證意見:1、對原告孟某某、李秀娟提交的證據(jù):不認可證據(jù)6中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系昌黎縣交警支隊委托,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交警支隊不具有委托資格,對其主體不合法。評估報告對該車進行了報廢處理,對于該車的折舊價值、折舊方法在評估報告中并未體現(xiàn)。其車損金額不應將車輛購置稅包含在內。拆解費和公估費不認可。公估費屬間接損失不屬于理賠范圍。開具拆解費發(fā)票的公司為與車時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拆解費過高,屬擴大損失。不認可其主張的誤工費和交通費,未提供處理死者喪事的誤工證據(jù)。2、對原告溫佳祺的證據(jù):不認可鑒定意見,溫佳祺評的傷殘等級過高,原告因事故造成左側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應被評為十級,評定的誤工期限過長,應該計算到評殘前一日。不認可營養(yǎng)費,醫(yī)囑中沒有注明加強營養(yǎng)。后續(xù)治療費請法院酌定,不認可評定的8000元。鑒定及相關檢查費用,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認可原告提交的誤工證明,工資表中應加蓋公司財務公章,應根據(jù)我公司調查情況,溫佳祺是在唐山的建筑公司工作,該份證據(jù)與事實不符。精神撫慰金應按責任比例承擔。3、對原告白振明提交的證據(jù):對白振明的誤工費不認可,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交通費不認可,金額過高,應根據(jù)實際花銷計算。
其余證據(jù)無異議。
經(jīng)本院審查,1、對原告孟某某、李秀娟提交的證據(jù)認證如下:其交通費酌情認定1200元;處理后事人員的誤工費酌情認定1200元。其評估費系為了確認損失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采納。2對原告溫佳祺提交的證據(jù)認證如下:其后續(xù)治療費酌情認定7000元。誤工時限認定從受傷之日至評殘的前一日。因原告溫佳祺多處傷情,故認定營養(yǎng)期80日,護理期80日。其交通費過高,本院酌情認定800元。3、對原告白振明提交的證據(jù)認證如下:誤工時限酌情認定30日,參照農(nóng)、林、牧標準。交通費酌情認定300元。
其它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內容合法,客觀地證實了被告賀某的車輛與被告保險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孟凡冉駕駛的車輛與賀建強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孟凡冉死亡、財產(chǎn)損失,溫佳祺及白振明人身損害的事實。本院予以采納。
綜合以上訴訟證據(jù)的認證情況和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15年12月31日,賀建強將冀C×××××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l、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l份。2、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l份,責任限額為300000元,并約定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2月6日21時許,孟凡冉醉酒后駕駛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安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焦化廠南側時,超越同向賀建強駕駛的冀C×××××號小型轎車時與其相撞,造成孟凡冉當場死亡、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溫佳祺、白振明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昌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孟凡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賀建強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溫佳祺、白振明無責任。
原告孟某某的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失,經(jīng)昌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進行公估:初次登記日期2014年12月3日,車輛購置價121800元,車輛購置稅10410元,車輛折舊金額10230元,車輛殘值作價2000元;車輛損失金額為119980元。推定全損。并支付公估費6100元。
原告孟某某已向昌黎縣與車時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拆解費8000元。
原告溫佳祺傷后到秦皇島市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23天。支付住院醫(yī)療費33281.54元及門診醫(yī)療費1211.14元,計34492.68元。診斷為:左膝外傷,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膝內外側副韌帶、前后交叉韌帶損傷,左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其傷殘等級依原告溫佳祺申請,本院依法委托,秦皇島港城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于2016年7月18日評定:被鑒定人溫佳祺因外傷致左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左膝內外側副韌帶、前后交叉韌帶損傷,左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經(jīng)住院手術治療及恢復后,現(xiàn)左膝關節(jié)失穩(wěn)活動受限,影響該側肢體行走與負重功能。綜合評定:溫佳祺傷殘等級為九級。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8000元。脛腓骨骨折:誤工120-180日,護理30-90日,營養(yǎng)60-90日。四肢大關節(jié)韌帶損傷:誤工60-120日,護理60-90日,營養(yǎng)30-60日。傷后休息180日。并支付鑒定費3200元及檢查費542元,計3742元。
原告白振明傷后到秦皇島市第二醫(yī)院治療,支付住院醫(yī)療費842.78元。診斷為:顱腦外傷,頜面部外傷,右小腿外傷等,住院留觀。注意休息,不適隨診。
另查明,1、冀C×××××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賀某。賀建強準駕車型為C1。冀C×××××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孟某某。孟凡冉準駕車型為C1。2、孟某某與李秀娟系夫妻關系,與死者孟凡冉系二人之子。孟凡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昌黎縣馬坨店鄉(xiāng)后孟營村86號。居民身份證號碼:。
本院依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確認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一、此次交通事故因孟凡冉死亡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如下:
死亡賠償金:20年×11051元/年=221020元。
精神撫慰金:50000元。
喪葬費:52409元/年÷2=23119.5元。
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1200元。
交通費:1200元。
吉C×××××號重型自卸貨車損失:119980元。
評估費:6100元。
8、拆解費:8000元。
上述損失中,1、死亡賠償項下246539.5元(221020元+50000元+23119.5元+1200元+1200元)。3、財產(chǎn)損失項下134080元(119980元+6100元+8000元)。合計380619.5元。
二、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溫佳祺的損失:
1、醫(yī)療費:34492.68元。
2、后期治療費:70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23天=1150元。
4、營養(yǎng)費:50元/天×80天=4000元。
5、誤工費:3300元/月÷30天×131天(2016年2月6日受傷至2016年7月18日傷殘評定的前一日)=14410元。
6、護理費:19779元/年÷365天×80天=4335.12元。
7、傷殘賠償金:11051元/年×20年×20%=44204元。
8、精神撫慰金:50000元×20%=10000元。
9、鑒定、檢查費:3742元。
10、交通費:800元。
上述損失中,1、醫(yī)療費項下46642.68元(34492.68元+7000元+1150元+4000元)。2、傷殘賠償項下77491.12元(14410元+4335.12元+44204元+10000元+3742元+800元)。合計124133.8元。
三、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白振明的損失:
1、醫(yī)療費:842.78元。
2、誤工費:19779元/年÷365天×30天=1625.67元。
3、交通費:300元。
上述損失中,1、醫(yī)療費項下842.78元。2、傷殘賠償項下1925.67元(1625.67元+300元)。合計2768.45元。
本院認為,賀建強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等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被告保險公司所承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孟凡冉死亡及財產(chǎn)損失,原告溫佳祺、白振明人身損害,賀建強負次要責任的事實清楚。
依據(jù)交強險合同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其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同時因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醫(yī)療費賠償項下及死亡、傷殘賠償項下,財產(chǎn)損失項下已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按比例賠償。被告保險公司賠償:1、原告孟某某、李秀娟死亡賠償項下246539.5元÷325956.29元(246539.5元+77491.12元+1925.67元)×110000元=83199.33元,財產(chǎn)損失項下2000元,計85199.33元。2、原告溫佳祺傷殘賠償項下77491.12元÷325956.29元(246539.5元+77491.12元+1925.67元)×110000元=26150.82元。3、原告白振明傷殘賠償項下1925.67元÷325956.29元(246539.5元+77491.12元+1925.67元)×110000元=649.85元。
被告保險公司賠償:1、原告溫佳祺醫(yī)療費賠償項下46642.68元÷47485.46元(46642.68元+842.78元)×10000元=9822.52元。2、原告白振明醫(yī)療費賠償項下842.78元÷47485.46元(46642.68元+842.78元)×10000元=177.48元。
1、原告孟某某、李秀娟其余經(jīng)濟損失295420.17元(380619.5元-83199.33元-2000元)。2、原告溫佳祺其余經(jīng)濟損失88160.46元(124133.8元-26150.82元-9822.52元)。3、原告白振明其余經(jīng)濟損失1941.12元(2768.45元-649.85元-177.48元)。
因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賀某司機賀建強負次要責任,故應由被告賀某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同時基本賀建強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合同的約定,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1、原告孟某某、李秀娟經(jīng)濟損失88626.51元(295420.17元×30%)。2、原告溫佳祺經(jīng)濟損失26448.14元(88160.46元×30%)。3、原告白振明經(jīng)濟損失582.34元(1941.12元×30%)
因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故被告賀某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1、原告孟某某、李秀娟經(jīng)濟損失173825.84元(83199.33元+2000元+88626.51元)。2、原告溫佳祺經(jīng)濟損失62421.48元(26150.82元+9822.52元+26448.14元)。3、原告白振明經(jīng)濟損失1409.67元(649.85元+177.48元+582.34元)。
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孟某某、李秀娟經(jīng)濟損失173825.8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溫佳祺經(jīng)濟損失62421.48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賠償原告白振明經(jīng)濟損失1409.67元。
四、駁回原告孟某某、李秀娟、溫佳祺、白振明要求被告賀某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三項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執(zhí)行。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67元,減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孟某某、李秀娟、溫佳祺、白振明負擔15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負擔2433元。
(注:1、賠償給孟某某、李秀娟的173825.84元,存入孟某某于河北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昌黎信用社銀聯(lián)卡,卡號:62×××07。2、賠償給溫佳祺的62421.48元,存入溫佳祺于河北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昌黎信用社銀聯(lián)卡,卡號:62×××68。3、賠償給白振明的1409.67元及案件受理費2433元,存入華夏銀行北京支行銀聯(lián)卡,卡號:62×××0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印厚
書記員: 張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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