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廣州市白云區(qū)。
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伊某市湯旺河區(qū)。
原告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伊某市湯旺河區(qū)。
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伊某市湯旺河區(qū)。
法定代理人郭美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伊某市湯旺河區(qū)。
共同委托代理人肖紅艷,嘉蔭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閆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海南省三亞市
被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海南省三亞市。
被告閆婷婷及趙某某委托代理人姜紅梅,黑龍江新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伊某市湯旺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麗,黑龍江新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嘉蔭縣嘉蔭農墾。
委托代理人王宇,黑龍江元辰(佳木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伊某市正大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某市湯旺河區(qū)警民委。
法定代表人白士民,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欽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湯旺河區(qū)。
被告馬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伊某市湯旺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好軍,黑龍江湯旺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伊某市支公司,住所地:伊某市伊某區(qū)新興西大街56號。
法定代表人趙宏宇,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伊某市伊某區(qū)前進辦紅光社區(qū)黃金花園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邱楓,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孟某某、張某、司某某、劉某某訴被告閆婷婷、趙某某、閆某某、趙某某、伊某市正大運輸有限公司、馬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伊某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伊某支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伊某華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請于2016年11月17日對趙某某的黑F65381解放牌貨車予以查封登記,查封期限為一年,因該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引發(fā)訴訟案件3件,其中一件需進行司法鑒定,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中止審理,于2017年4月17日恢復審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6月16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張某、司某某、劉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郭美玉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紅艷、被告閆婷婷及趙某某的代理人姜紅梅、閆某某的代理人劉麗、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宇、伊某市正大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欽義、馬坤及委托代理人王好軍、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閆婷婷、趙某某、閆某某、趙某某承擔四原告各項賠償費用2573130元,伊某市正大運輸有限公司、馬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伊某市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承保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3、判定原告享有閆瑞行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伊某市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給趙某某的理賠金;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23日湯旺河居民馮玉山、張廣申、周林、郭瑞憲等人付費乘坐閆瑞行駕駛的黑F82810號小型面包車到湯旺河會友,下午乘該車返回時行駛至伊嘉公路147公里650米處與趙某某駕駛黑F6538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閆瑞行及馮玉山、張廣申、周林、郭瑞憲當場死亡,其余三人受傷。嘉蔭縣交警大隊認定閆瑞行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閆瑞行駕駛非營運車輛系被告閆某某所有,趙某某駕駛車輛掛靠伊某市正大運輸有限公司,當天拉貨受雇于馬坤。事故給亡者的家庭帶來巨大創(chuàng)傷,責任人卻未主動向死者的家屬親人給予財產及精神賠償,為此訴至法院。賠償款中孟某某主張581346元、張某主張562518元、司某某主張712196元、劉某某主張717070元。庭審中,原告孟某某增加主張喪葬期間住宿費2330元;原告劉某某按新標準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本院認為,馮玉山、張廣申、周林、郭瑞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家屬孟某某、張某、司某某、劉某某作為法定繼承人在死者的其他法定繼承人放棄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四原告作為賠償權利人各自獨立主張損害賠償,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guī)定。四原告各自主張的賠償款項,本院作以下確認,孟某某的合理主張為:死亡賠償金514720元、喪葬費26217元、誤工費11900元、交通住宿費9197元、尸檢費27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582304元;張某的主張為:死亡賠償金514720元、喪葬費26217元、尸檢費27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561207;司某某的主張為:死亡賠償金463248元、喪葬費26217元、被尸檢費27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509735元;劉某某的主張為:死亡賠償金514720元、喪葬費26217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81450、尸檢費9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743287元。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被告趙某某尚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原告要求伊某華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墊付責任,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對超出部分的損失由責任人按交警部門確定的責任分擔。面包車內的傷者趙金鳳已另案起訴,法院確認支持其賠償款為146029元,趙金鳳應與本案原告按比例分割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扣除趙金鳳所分得數(shù)額后,孟某某應得25202元、張某應得24290元、司某某應得22061元、劉某某應得32170元。其余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由閆瑞行承擔70%,由趙某某承擔30%,即:閆瑞行賠償孟某某389971元、張某375842元、司某某341372元、劉某某497782元,趙某某賠償孟某某167131元、張某161075元、司某某146302元、劉某某213335元。由于閆瑞行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民事賠償責任應當由其法定繼承人趙某某、閆婷婷在繼承財產的價值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閆瑞行因交通事故所形成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趙某某在繼承財產價值范圍外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閆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過錯,對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伊某市正大運輸有限公司對趙某某應當承擔的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馬坤雖為貨物托運人,但貨物托運人與趙某某、伊某市正大運輸有限公司是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故對事故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馮玉山等四人是面包車車上人員,不屬于面包車車主與人保財險伊某支公司之間的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人保財險伊某支公司對四原告的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人保財險伊某支公司對趙某某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已另案確定,該賠償款屬于趙某某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不屬于訴訟的范圍,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孟某某、張某、司某某、劉某某要求被告閆婷婷、趙某某、趙某某、伊某市正大運輸有限公司、伊某華安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住宿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尸檢費、精神撫慰金的主張,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一款、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孟某某25202元、張某24290元、司某某22061元、劉某某32170元;
二、被告閆婷婷、趙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孟某某各項賠償款389971元、給付原告張某各項賠償款375842元、給付原告司某某各項賠償款341372元、給付原告劉某某各項賠償款497782元。此款由閆婷婷、趙某某在繼承閆瑞行財產價值范圍內給付;
三、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孟某某各項賠償款167131元、給付原告張某各項賠償款161075元、給付原告司某某各項賠償款146302元、給付原告劉某某各項賠償款213335元;
四、被告伊某市正大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趙某某應付款承擔連帶責任;
五、駁回原告孟某某、張某、司某某、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970元(全部緩交),由被告閆婷婷、趙某某承擔18180元,由被告趙某某承擔77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伊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文書自規(guī)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申請執(zhí)行有效期為二年。
審判長 鄭建波 審判員 王興全 審判員 高常山
書記員: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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