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甲
孫福春
崔樹娟(河北青水律師事務所)
孟某乙
王陸航
孟某丙
孟某丁
張偉(河北靖民律師事務所)
張玉華(河北靖民律師事務所)
孟某戊
原告孟某甲,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孫福春,男。
委托代理人崔樹娟,河北青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孟某乙,天津鐵路分局天津鐵路電務段職工。
委托代理人王陸航,男。
委托代理人崔樹娟,河北青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孟某丙,唐山市發(fā)電總廠新區(qū)熱電廠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崔樹娟,河北青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丁,唐山市廣播電視臺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偉,河北靖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玉華,河北靖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孟某戊,唐山電視臺職工。
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訴被告孟某丁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作為孟某已、李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孟某已、李某的遺產(chǎn)應依法予以繼承。第三人孟某戊系被繼承人的孫子女,不屬于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依法不具有繼承權(quán),其稱對被繼承人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僅提交證人書證一份,且證人未出庭進行質(zhì)證,故對其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三原告與被繼承人居住較遠,被告孟某丁與被繼承人居住同一樓且其女孟某戊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居住,被告孟某丁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照顧較多,故在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酌情多分。因雙方就房產(chǎn)價值已達成一致,且原告孟某甲要求分得該房產(chǎn),可將該房產(chǎn)判歸原告孟某甲所有,由原告孟某甲給付原告孟某乙、孟某丙及被告孟某丁相應的房屋價值款。對于原告訴請要求分割撫恤金、喪葬費、孟某已醫(yī)??▊€人賬戶及禮金8600元,因該部分不屬于遺產(chǎn)范疇,本案不予處理。對于原告請求被告依照雙方協(xié)議給付孟某甲5000元現(xiàn)金的訴訟請求,亦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應另行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區(qū)山西南里X樓X門X室房產(chǎn)歸原告孟某甲所有,原告孟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原告孟某乙、孟某丙房屋折價款13.33萬元及被告孟某丁房屋折價款20萬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費6443元,三原告各負擔1439元、被告孟某丁負擔21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作為孟某已、李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孟某已、李某的遺產(chǎn)應依法予以繼承。第三人孟某戊系被繼承人的孫子女,不屬于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依法不具有繼承權(quán),其稱對被繼承人盡主要贍養(yǎng)義務,僅提交證人書證一份,且證人未出庭進行質(zhì)證,故對其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三原告與被繼承人居住較遠,被告孟某丁與被繼承人居住同一樓且其女孟某戊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居住,被告孟某丁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照顧較多,故在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酌情多分。因雙方就房產(chǎn)價值已達成一致,且原告孟某甲要求分得該房產(chǎn),可將該房產(chǎn)判歸原告孟某甲所有,由原告孟某甲給付原告孟某乙、孟某丙及被告孟某丁相應的房屋價值款。對于原告訴請要求分割撫恤金、喪葬費、孟某已醫(yī)??▊€人賬戶及禮金8600元,因該部分不屬于遺產(chǎn)范疇,本案不予處理。對于原告請求被告依照雙方協(xié)議給付孟某甲5000元現(xiàn)金的訴訟請求,亦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應另行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區(qū)山西南里X樓X門X室房產(chǎn)歸原告孟某甲所有,原告孟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原告孟某乙、孟某丙房屋折價款13.33萬元及被告孟某丁房屋折價款20萬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費6443元,三原告各負擔1439元、被告孟某丁負擔2126元。
審判長:薛碩
審判員:趙玲
審判員:李郝偉
書記員:馮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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