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書煥,河北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朝,河北曉陽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孟某因與被上訴人房某某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縣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16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孟某對于訟爭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否足以排除房某某所享有的金錢債權對于訟爭房產的執(zhí)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綜合判斷孟某對于訟爭房產的權利是否符合以下條件:(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zhí)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本案,鑒于原審法院未對孟某與陳福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作出認定,對孟某占有訟爭房產以及支付對價款的基本事實未能查清,有待發(fā)回重審后進一步查明和判定。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楊月花
審判員 董建一
審判員 解寶成
書記員: 杜志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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