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負責人陸明。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琳,上海中城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本市長寧區(qū)。
申請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孫某某名下價值人民幣529,930.29元的財產(chǎn)予以凍結,凍結不足則查封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區(qū)棗陽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申請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的訴前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請人孫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區(qū)棗陽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過三年。
案件申請費3,170元,由申請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蔡妙妙
書記員:唐俊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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