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秀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井愛華,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某,農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某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某區(qū)楊柳青鎮(zhèn)新華道79號。
代表人張運紅,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寧秀某與被告賈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西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雪源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秀某的委托代理人井愛華、被告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保財險西某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保財險西某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人,依法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內進行賠償。事故發(fā)生時原告雖已年滿60周歲,按照農村生活習慣原告仍在實際參加勞動,其誤工費以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符合本案實際情況,應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人員無其他證據佐證為2人護理,故應按1人護理,標準為上一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12856.30元。2、誤工費參照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前的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為15410元÷365天×96天=4053.04元。3、護理費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確定為32045元÷365天×96天=8428.27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為50元/天×96天=4800元。5、殘疾賠償金,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19年計算,確定為10186元/年×19年×10%=19353.40元。6、傷殘鑒定費800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5000元。以上共計55291.01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因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被告人保財險西某支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36834.71元。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55291.01元-10000元-36834.71元=8456.3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內進行賠償。被告賈某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其為原告墊付的8000元醫(yī)療費應予返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某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寧秀某55291.01元。該款扣除8000元并返還給被告賈某某,實際賠償原告寧秀某47291.01元。
二、駁回原告寧秀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寧秀某負擔16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某支公司負擔6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雪源
書記員:王曉輝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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