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安徽大中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
法定代表人:丁無白,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同海,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培培,寧夏興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浦明路XXX號海航大廈8樓B單元。
法定代表人:樸晉秀,總裁。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超,男。
原審第三人:黃旗,男,1977年11月20日生,漢族,住河南省。
原審第三人:蔣春娜,女,1970年10月4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徐國慶,男,1984年9月21日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
原審第三人:蔣永斌,男,1983年7月6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高勝南,女,1985年12月28日生,漢族,住江蘇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素鋒,江蘇鐘鼓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黃為才,男,1964年1月20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審第三人:張輝,男,1979年9月28日生,漢族,住河南省。
原審第三人:趙斌,男,1984年7月15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劉萬勝,男,1972年12月16日生,漢族,住山東省。
原審第三人:王宜勛,男,1968年4月26日生,漢族,住山東省。
原審第三人:胡啟凱,男,1962年7月9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審第三人:惠寶軍,男,1964年12月21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湯愛林,男,1969年6月22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王韋年,男,1966年6月7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任圣敏,男,1963年2月14日生,漢族,住河南省。
原審第三人:廖燦龍,男,1982年8月7日生,漢族,住河南省。
原審第三人:馬振飛,男,1983年7月8日生,漢族,住河南省。
原審第三人:梁正剛,男,1980年1月19日生,漢族,住江蘇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素鋒,江蘇鐘鼓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謝尚廠,男,1970年1月6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梁華,男,1968年7月13日生,漢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原審第三人:呂八斤,男,1970年11月1日生,漢族,住山西省。
原審第三人:段貨傳,男,1971年6月1日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原審第三人:朱玲,女,1984年6月6日生,漢族,住河南省。
原審第三人:彭有武,男,1963年10月21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審第三人:馬義紅,男,1983年5月29日生,漢族,住河南省。
原審第三人:周建國,男,1980年10月8日生,漢族,住河南省。
原審第三人:王永生,男,1987年9月1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韋敬民,男,1969年10月21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史利法,男,1972年8月5日生,漢族,住河南省。
原審第三人:張?zhí)校?978年5月10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鐘偉,男,1983年2月16日生,漢族,住河南省。
原審第三人:王業(yè)先,男,1963年10月26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審第三人:朱國米,男,1974年2月19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楊多義,男,1967年5月10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蔣成喜,男,1964年7月16日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
原審第三人:胡強,男,1974年8月14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房其龍,男,1983年3月18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張敬翔,男,1978年4月12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審第三人:王守來,男,1973年3月16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審第三人:張敬鋒,男,1983年3月23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審第三人:畢威軍,男,1986年5月10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原審第三人:陳加良,男,1957年9月22日生,漢族,住安徽省。
再審申請人安徽大中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中方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現代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公司)、原審第三人黃旗、蔣春娜、徐國慶、蔣永斌、高勝南、黃為才、張輝、趙斌、劉萬勝、王宜勛、胡啟凱、惠寶軍、湯愛林、王韋年、任圣敏、廖燦龍、馬振飛、梁正剛、謝尚廠、梁華、呂八斤、段貨傳、朱玲、彭有武、馬義紅、周建國、王永生、韋敬民、史利法、張?zhí)㈢妭?、王業(yè)先、朱國米、楊多義、蔣成喜、胡強、房其龍、張敬翔、王守來、張敬鋒、畢威軍、陳加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77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大中方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大中方公司承擔回購責任,不支持大中方公司請求返還6,603,866.95元保證金主張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一、本案所涉回購條件未成就。本案所涉回購是指《融資租賃公司》項下的債權+租賃物購買、所有權轉移的回購,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轉讓的債權+租賃物購買、所有權轉移等均不存在任何瑕疵的前提下,現代公司才扣劃6,603,866.95保證金。但《融資租賃合同》項下轉讓的債權+租賃物購買、所有權轉移存在怠于行使權利、超過訴訟時效、超過保證期間等重大瑕疵,因此本案所涉回購條件未成就;現代公司無權要求大中方公司履行回購義務并扣劃大中方公司6,603,866.95元的保證金。其一,現代公司轉讓的債權存在已過時效的瑕疵?,F代公司在與承租人簽訂的43份《融資租賃合同》期滿2年內,未向承租人主張權利,因此《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權因過訴訟時效而不受法律保護,該轉讓債權存在瑕疵。其二,現代公司轉讓的債權及租賃物所有權存在其他重要瑕疵。1、債權轉讓應通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債權轉讓不發(fā)生效力。回購轉讓債權事宜,現代公司并未通知承租人,即債務人,因此對承租人不發(fā)生效力。在未有可實現的債權的情況下,現代公司無權以扣劃保證金方式要求大中方公司支付回購對價。2、根據《融資租賃合作協議的從屬協議》(以下簡稱《從屬協議》)、《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在承租人連續(xù)3個月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租金的,現代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也即現代公司對租賃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在《融資租賃合同》期滿三、四年后,現代公司才向承租人主張追回租賃物,其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致轉讓標的(租賃物)滅失或無法追回;所產生的《融資租賃合同》到期日至回購日之間逾期利息均應由現代公司自行承擔。其三,從回購本身來看,也已超過2年訴訟時效。《從屬協議》雖未約定具體的回購時間,但該協議約定了回購的條件,即在承租人不再償付租金,回購條件又滿足時,現代公司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此時應起算訴訟時效。2016年3月28日,現代公司要求大中方公司回購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二、一審法院認定連帶責任保證金2,588,793.58元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二審法院認定連帶擔保不適用保證期間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其一,大中方公司訴請返還的9,202,660.53元保證金由回購保證金6,603,866.95元和連帶保證金2,598,793.58元兩部分構成。雖說兩部分保證金的實際功能不同,但均系大中方公司與現代公司簽訂的《從屬協議》項下爭議,且均直接關聯至案涉43份《融資租賃合同》及43位承租人。同時現代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審理,并應訴答辯。故兩部份保證金在本案一并審理合法有據。其二,《從屬協議》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因此保證期間應從主債權履行屆滿之日起計算六個月,也即最晚至2014年11月24日止;但現代公司直至2016年3月28日通過扣劃保證金的方式主張權利,明顯已超過保證期間。因此,現代公司無權要求扣除保證金。三、二審法院未經傳票傳喚涉案第三人,缺席判決,系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現代公司答辯稱,一、現代公司劃扣保證金有事實和合同依據,一、二審法院支持現代公司主張適用法律正確。二、現代公司與大中方公司就回購擔保條件有明確約定,現代公司有權在回購條件成就后要求大中方公司履行回購義務。三、一、二審程序不存在錯誤。請求駁回大中方公司的再審申請。
原審第三人高勝南、梁正剛答辯稱,一、本案糾紛是大中方公司與現代公司之間糾紛,與高勝南、梁正剛無關。二、高勝南、梁正剛與現代公司的融資租賃合同于2012年到期,已過訴訟時效,高勝南、梁正剛不應承擔責任。
除高勝南、梁正剛外,本案其余原審第三人均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再審審查期間,大中方公司未提供新證據。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本案審查的焦點在于現代公司是否有權以扣劃保證金方式要求大中方公司承擔回購責任的問題。本案所涉《從屬協議》是大中方公司與現代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確定大中方公司與現代公司權利義務的合同依據,該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關于現代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大中方公司承擔回購責任的問題。一、根據《從屬協議》約定,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連續(xù)3個月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或租賃到期日前未能支付全部租金的,現代公司有權要求大中方公司履行回購擔保義務,全額支付回購款。本案中,首先,至2016年3月11日止,原審第三人即承租人確已發(fā)生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情況;其次,2016年3月11日,現代公司向大中方公司發(fā)出《回購通知函(經銷商)》。該函載明,因承租人租賃期間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根據《從屬協議》的約定,大中方公司應履行回購義務,并于2016年3月18日前,將回購款支付至現代公司指定賬戶。因此《從屬協議》項下回購條件成就,現代公司發(fā)函大中方公司要求其承擔回購責任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二、關于回購的瑕疵責任問題。大中方公司認為,現代公司要求其回購的是現代公司對原審第三人的債權,也即現代公司要將其對原審第三人即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大中方公司。因此,現代公司應對該債權轉讓所涉訴訟時效、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租賃物件交付、怠于行使權利所致損失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本院認為,首先,關于是否存在債權轉讓的問題。本案審理的是《從屬協議》項下回購糾紛而非債權轉讓糾紛。本案中,《從屬協議》對回購的條件、所涉租賃物交付等作了明確的約定,即在收到回購款后,現代公司向大中方公司交付證明租賃物所有權的文件,上述文件的轉移視為現代公司向回購方轉移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及相關權益;現代公司不承擔租賃物狀態(tài)和交貨任何責任。因此,就回購以及所涉租賃物交付等,大中方公司與現代公司在《從屬協協議》中已作明確約定。其次,本案審理過程中,未見大中方公司與現代公司將《從屬協議》約定的回購變更為債權轉讓的證據。因此,大中方公司所稱債權轉讓存在瑕疵致回購條件不成就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鑒于此,大中方公司所稱轉讓債權所涉訴訟時效、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的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三、關于怠于行使權利所致租賃物無法追回的損失、《融資租賃合同》到期日至回購日的逾期利息應誰承擔的問題。本院注意到,首先,《從屬協議》對回購時間未作約定,因此現代公司在回購條件成就后,可隨時要求大中方公司承擔回購責任,現代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大中方公司行使回購權利并未違反合同規(guī)定;其次,根據《從屬協議》約定,大中方公司對于其銷售客戶(即涉案第三人承租人)的履約情況負有管理及催收義務,因此大中方公司對承租人履約的情況負有比現代公司更重的管理義務。如果現代公司存在怠于行使回購權利的行為,大中方公司亦然。本案因為《從屬協議》對回購時間未作約定,因此現代公司劃扣大中方公司《融資租賃合同》到期日至回購日的逾期利息并無不當。四、關于回購權行使是否超過保證期間。設立保證期間的目的在于督促債權人在約定期間或法定期間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本案中,在回購事實發(fā)生前,大中方公司已將保證金匯付現代公司賬戶中,因此該保證金的性質相當于物保,并不涉及保證期間問題。因此,大中方公司以應從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算六個月為保證期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本案二審未作開庭審理,因此不存在缺席判決程序違法的事實。綜上,大中方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九項、第十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安徽大中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員:熊雯毅
書記員:宋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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