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男,漢族,住定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強,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定州分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
原告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2、判決被告償還原告逾期還款的利息56000元(自2016年4月17日計算至2016年11月30日),且利息按月息2%計算至還完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2年,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100萬元,但一直未償還。2016年4月12日,被告給原告書寫了還款計劃,但時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按照承諾償還原告借款及逾期還款的利息,特訴至貴院,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庭審中,原告將借款日期2012年變更為2009年。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由原告提供的建行轉賬回單、還款計劃證實,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還款計劃中約定被告于2016年4月17日前還30萬元,剩余70萬元,在2016年10月底前一次性還清。到期未能償還,按月息2分結息,并每月結一次息。但被告未按該約定給付借款本金,也未按該約定給付原告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自2016年4月17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6000元,未超過雙方的約定(該期間按約定計算利息應為58800元),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按月息2分計算至還完之日止,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100萬元及利息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100萬元及利息(2016年4月17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利息56000元;自2016年12月1日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本金100萬元,年利率24%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04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建立 審判員 李惠英 審判員 張淑惠
書記員:張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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