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新材料分公司
劉然(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wù)所)
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師事務(wù)所)
郭某
王愛紅
民
(2014)保民二終字第23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新材料分公司。
負責人王立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然,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無業(yè),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愛紅,女,河北子午旺商貿(mào)公司職工,現(xiàn)住河北省涿州市。
上訴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新材料分公司(以下簡稱安泰公司)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15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安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劉然,被上訴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愛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雖然被上訴人郭某在勞動仲裁時沒有就賠償金問題申請仲裁,但被上訴人郭某在一審起訴時請求支付拖欠工資25%的賠償金,因該賠償金與拖欠工資有不可分性且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上訴人安泰公司主張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郭某的該主張不應審理且不應支持,安泰公司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上訴人安泰公司主張職工在12小時工作中,有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應在總加班時間中扣除這一小時。但安泰公司認可的職工出勤天數(shù)中也認可這一小時為工作時間,故其主張在總加班時間中扣除這一小時,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上訴人安泰公司主張一審法院認定的節(jié)假日加班天數(shù)依據(jù)不足,但安泰公司對仲裁委認定的郭某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共計3天的事實并未提出異議,表明其認可該事實,故其該主張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只判決了2011年度和2012年度加班費差額,并未判決其支付全額加班費,故安泰公司主張一審法院判決全額支付加班費,沒有根據(jù)。上訴人安泰公司主張一審法院判決其按照200%的比例支付加班費,是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認定的加班天數(shù)中除去認定3天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其余都認定為休息日加班且按200%的比例計算加班費,確實證據(jù)不足,但雙方都沒有證據(jù)證明加班天數(shù)中有多少天是正常工作日加班,有多少天是休息日加班,本著減少訴累和照顧勞動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對一審法院按照休息日加班的200%的比例計算加班費,予以維持。本案調(diào)解未果。原審法院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安泰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雖然被上訴人郭某在勞動仲裁時沒有就賠償金問題申請仲裁,但被上訴人郭某在一審起訴時請求支付拖欠工資25%的賠償金,因該賠償金與拖欠工資有不可分性且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上訴人安泰公司主張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郭某的該主張不應審理且不應支持,安泰公司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上訴人安泰公司主張職工在12小時工作中,有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應在總加班時間中扣除這一小時。但安泰公司認可的職工出勤天數(shù)中也認可這一小時為工作時間,故其主張在總加班時間中扣除這一小時,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上訴人安泰公司主張一審法院認定的節(jié)假日加班天數(shù)依據(jù)不足,但安泰公司對仲裁委認定的郭某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共計3天的事實并未提出異議,表明其認可該事實,故其該主張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只判決了2011年度和2012年度加班費差額,并未判決其支付全額加班費,故安泰公司主張一審法院判決全額支付加班費,沒有根據(jù)。上訴人安泰公司主張一審法院判決其按照200%的比例支付加班費,是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認定的加班天數(shù)中除去認定3天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其余都認定為休息日加班且按200%的比例計算加班費,確實證據(jù)不足,但雙方都沒有證據(jù)證明加班天數(shù)中有多少天是正常工作日加班,有多少天是休息日加班,本著減少訴累和照顧勞動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對一審法院按照休息日加班的200%的比例計算加班費,予以維持。本案調(diào)解未果。原審法院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安泰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中治
審判員:張曉清
審判員:何亞威
書記員:申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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