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保鎖,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建銘,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賈志遠,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糾紛現(xiàn)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安某某負擔。
審判員 游祥禎
書記員:牟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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