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紹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國營,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屯留縣順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紅星,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景榮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平順縣.
原審被告滄縣安達汽車運輸隊。
負責人閆書峰,該隊隊長。
原審被告劉漢剛,男,成年,住滄縣汪家鋪鄉(xiāng)。
以上二位原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瑛、李英,河北滄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王震,男,1984年10月生,住滄縣汪家鋪鄉(xiāng)。
原審被告民安保險(中國)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上訴人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屯留縣順暢物流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滄縣安達運輸隊、王震等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2013)滄民初字第9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1年7月16日23時許,王震駕駛冀JCl018、冀JBB06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沿106線由北向南行駛,行至106線263公里+750米,與由西向東駛入106線左轉彎的逆行的于海寶駕駛的晉D32222、晉DMl01掛重型半掛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于海寶及晉D32222、晉DMl01掛重型半掛貨車乘車人陳長青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隊武邑縣大隊認定,于海寶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肇事車輛冀JC1018、冀JBB06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民安保險投保交強險兩份,在安某保險投保主車50萬元和掛車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被告安達運輸隊系冀JC1018、冀JBB06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的登記車主。實際車主是劉漢剛,王震是劉漢剛雇傭的司機。本次事故發(fā)生在冀JCl018、冀JBB06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的投保保險的期限內。于海寶系晉D32222、晉DMl01掛重型半掛貨車實際車主及駕駛人,原告系該車的登記車主,也是車輛的掛靠公司。于海寶與屯留縣順暢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協(xié)商由登記車主屯留縣順暢物流有限公司作為訴訟主體提起訴訟,并承擔訴訟程序、實體權利義務。本次事故致晉D32222、晉DMl01掛重型半掛貨車受損,其車輛損失經河北省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于2011年7月26日出具公估報告,其公估結論是:估損金額總計85505元。殘值估價金額合計1000元。修車實際支付87600元。本次事故中支付該車輛吊裝費、施救費共計8900元。本次事故車輛停運損失經滄州市平安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滄平安鑒評(2013)停字第021號鑒定評估報告書。其鑒定評估的結論為:經評定估算,晉D32222、晉DMl01掛貨車事故車輛日停運損失為人民幣790元。長治市一運東風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晉D32222號車于8月13日進廠維修,10月4日出廠。
原審認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當事人于海寶、
王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導致此次事故的發(fā)生,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隊武邑縣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準確、公正,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晉D32222、晉DMl01掛貨車在本次事故中受損,要求對方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吊裝費、施救費、停運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原告雖系晉D32222、晉DMl01掛貨車的登記車主,是掛靠的公司,但實際車主于海寶同意由屯留縣順暢物流有限公司向被告主張權利,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所支付的吊裝費、施救費8900元,是原告為處理本次事故所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對此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雙方對河北省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就原告的車輛損失作出的公估報告均無異議,對此本院予以采納。估損金額為85505元,減去殘值1000元,實際車損為84505元。原告要求以修車時實際支付的87600元予以賠付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滄州市平安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滄平安鑒評(2013)停字第021號鑒定評估報告是為查明事實而委托具有專業(yè)業(yè)務水平的部門對原告車輛停運損失而做出的鑒定結論,結論為日停運損失790元。具有合法性、真實性且與本案相關聯(lián),對此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修車證明,修車期間為5l天,根據(jù)本案司法扣押車輛期間及車輛損壞程度,原告車輛修車51天符合客觀實際,因此停運損失確定為40290元(790元/天×51天)。該項損失屬于財產損失,依法保險公司應予賠償。綜上可以認定原告的損失共計133695元(車輛損失84505元、吊裝費、施救費8900元、停運損失40290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損失,首先由被告民安保險在兩份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4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129695元,根據(jù)司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按比例承擔,因肇事車輛冀JCl018、冀JBB06掛號重型半掛貨車的司機王震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被告安某保險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的30%,即賠償原告129695元的30%為38908.5元。王震系肇事車輛的司機,在本次事故中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其應承擔的責任應由車主承擔。因原告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足額賠償,故被告安達運輸隊、劉漢剛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但其應承擔本案訴訟費。遂判決:一、被告民安保險(中國)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4000元。二、被告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38908.5元。
本院認為,本案事故所涉及的車輛冀JCl018、冀JBB06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上訴人處投保商業(yè)三者險,現(xiàn)該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就此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保險人應進行賠償。本案就停運損失有具有專業(yè)業(yè)務水平的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和修車證明予以證實,該項損失屬于財產損失,符合客觀實際,依法上訴人應予賠償。被上訴人就其在保險合同中關于停運損失的規(guī)定屬于一般免責條款,保險人在締約時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此內容進行明確的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故對于上訴人提出的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應在合同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恼f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72元,由上訴人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文甲 審判員 王蘭英 審判員 常秀良
書記員:蘇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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