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親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伊川縣。原告: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蘇州市。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宋某某母親。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楠楠,河北全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委托代理人:陳靜,河北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薊縣。被告:李國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遵化市。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新立莊村華明路東側。負責人:丁文池,職務經理。委托代理人:耿凱,公司員工。被告:王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平定縣。被告:張秋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平定縣。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陽泉市平定縣張莊鎮(zhèn)張莊村。負責人:劉小輝,職務經理。委托代理人:李文超,河北君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首鋼京唐鋼鐵聯合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業(yè)區(qū)鋼鐵電力園區(qū)。法定代表人:邱銀富,職務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麗秀、彭振偉,公司員工。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943126元【包括死亡賠償金803040元,喪葬費28493.5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4077.5元(宋某某39649.5元、宋親善14428元),精神損害賠償50000元,誤工費4515元,交通費3000元】;2、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6日18時30分許,被告趙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唐曹高速公路曹妃甸方向20公里加300米時車輛自燃;18時50分許被告王源駕駛×××/×××重型牽引車行駛至此地點與中央護欄相撞;19時許,被告王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此事故地點與停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周旬受傷,宋德周、彭鵬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唐曹高速大隊處理,作出冀公交認字【2017】第000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趙某某、王源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旬、宋德周、彭鵬無責任。另查,肇事車輛×××車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不計免賠),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投保了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依據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當賠付原告的損失,但是被告對于原告的損失始終不予賠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訟過程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024902元【包括死亡賠償金872440元,喪葬費32633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7201(宋某某41589元、宋親善15612元)精神損害賠償50000元,誤工費9628元,交通費3000元】。王某某辯稱,此次事故發(fā)生在答辯人執(zhí)行工作任務期間,系因答辯人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之規(guī)定,此次事故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單位承擔。2017年12月26日答辯人王某某接受本案被告首鋼京唐鋼鐵聯合有限公司的指派,前往車站接技術人員宋德周、彭鵬返回單位。當日17時許,在返回途中不幸發(fā)生此次事故。答辯人認為,事故發(fā)生在答辯人執(zhí)行工作任務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之規(guī)定。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應對原告的損害賠償承擔全部責任。答辯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了一定的身體傷害,產生了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但是考慮到死者家屬的賠償問題,答辯人自愿放棄肇事車輛×××及×××的交強險預留份額,懇請法庭將以上兩車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優(yōu)先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辯稱,我司在承保標的車雙證及從業(yè)資格證合格有效的前提情況下,且交警認定無其他免責事項情況下,同意賠付合理的損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辯稱,×××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并不計免賠,×××號車在我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責任保險1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對因此事故給原告方造成的合理合法的直接損失在駕駛員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投保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經年檢合法有效并沒有其他免賠、拒賠情形的前提下,我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方的損失超出兩份交強險之外的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不超過25%的賠償責任,且商業(yè)三者險賠付的總額以主車的保險金額30萬元為限,因本次事故中多人受傷,請法院合理分配交強險賠償份額。訴訟費、保全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其他質證時發(fā)表意見。被告首鋼京唐鋼鐵聯合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因被告趙某某、王源明知發(fā)生事故應設立警示標志而未設置,導致被告王某某未有足夠時間采取避險措施而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被告趙某某、王源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的主要責任。被告趙某某、被告李國興、被告王源、被告張秋霞均未答辯。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6日18時30分許,被告趙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唐曹高速公路曹妃甸方向20公里加300米時車輛自燃;于18時50分許,被告王源駕駛×××/×××重型牽引車行駛至此地點與中央護欄相撞;于19時許,被告王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此事故地點與停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乘坐×××小型普通客車的王某某、周旬受傷,宋德周、彭鵬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唐曹高速大隊作出冀公交認字【2017】第000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趙某某、王源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旬、宋德周、彭鵬無責任。死者宋德周生于1965年6月18日,宋親善系死者宋德周的父親,其共生育包括死者宋德周在內的五個子女。時某某系死者宋德周的妻子,宋某某系時某與死者宋德周的女兒。死者宋德周生前系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的員工,生前與其妻子女兒共同居住在江蘇省蘇州市工業(yè)園區(qū)東湖大郡花園××幢××××室。本次事故中的傷者王某某表示自愿放棄肇事車輛×××及×××的交強險預留份額,懇請法庭將以上兩車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優(yōu)先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2018年4月2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局出具京石人社工傷認(1070T035546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王某某2017年12月26日因公外出回廠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趙某某駕駛的×××/×××半掛車登記的所有人為李國興,×××車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并約定不計免賠;王源駕駛的×××/×××重型牽引車登記的所有人為張秋霞,×××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并約定不計免賠,×××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處投保了1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并附加不計免賠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兩車保險期間內。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結婚證、家庭戶口登記卡,房產證、親屬證明、入職證明、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火化證、工傷認定決定書等證據予以證明。以上證據,客觀真實地相互印證了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責任、事故車輛的保險情況以及造成的各項損失,本院予以認定。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北景鸽p方屬于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唐曹高速大隊的責任認定,與法無悖,且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依據上述規(guī)定,原告因此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應在×××車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在×××/×××車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應當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25%的賠償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應當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25%的賠償責任,超出商業(yè)險賠償范圍的由張秋霞及王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王某某系職務行為,故對原告造成的損失,由被告首鋼京唐鋼鐵聯合有限責任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872440元、喪葬費32633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7201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本院按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行業(yè)標準,按三人五天予以計算,即1535元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酌情按2000元予以支持。本案交通事故的另外傷者周旬,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并未向本院提起賠償訴訟,故本案事故車輛的交強險賠償限額應當對原告的損失先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宋親善、時某某、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趙某某、李國興、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王源、張秋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首鋼京唐鋼鐵聯合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楠楠、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靜、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超、被告首鋼京唐鋼鐵聯合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麗秀、彭振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被告李國興、被告王源、被告張秋霞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281452.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25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三、被告張秋霞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26452.25,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四、被告首鋼京唐鋼鐵聯合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452904.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10元,由首鋼京唐鋼鐵聯合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20元,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負擔695元,由張秋霞負擔69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德勝
書記員:賈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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