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1964年4月出生,漢族,務農,住荊州市。
委托代理人:劉浩,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2月出生,司機,住荊州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住所地公安縣斗湖堤鎮(zhèn)油江路29號。
代表人:騰秋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卉,荊州市荊州區(qū)古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某某訴被告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公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江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劉浩、被告王某某、被告人保財險公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被告王某某駕駛鄂D×××××貨車沿公安縣斗湖堤鎮(zhèn)長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李傳智診所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掛到前方同向右側由原告宋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后,貨車右后輪軋到原告的左腿,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宋某某當即送往公安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56天,花去醫(yī)療費24644.74元,致原告宋某某小腿截肢。經(jīng)公安縣孱陵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宋某某的傷情鑒定為:六級傷殘、誤工日為130天。事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宋某某承擔次要責任。被告王某某駕駛鄂D×××××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公安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某某墊付了原告宋某某人民幣14644.74元、被告人保財險公安支公司險墊付人民幣10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可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宋某某承擔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對于該起交通事故的經(jīng)濟損失由被告承擔70%的責任,原告承擔30%的責任。因被告王某某為肇事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公安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人保財險公安支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保險責任。其中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優(yōu)先賠償。
對原告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本院根據(jù)案件事實及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依法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24644.74元,根據(jù)醫(yī)療費單據(jù)確定;2.殘疾賠償金118440元(11844元×20年×50%),原告系農村戶口,按農村居民標準及傷殘等級計算;3.誤工費10140元(28305元÷365天×130天),根據(jù)農、林、牧、漁標準與鑒定誤工天數(shù)計算;4.護理費4777元(31138元÷365天×56天),根據(jù)居民服務業(yè)及住院天數(shù)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50元×56天);6.鑒定費2800元;7.精神撫慰金15000元,根據(jù)傷殘等級酌定考慮;8.殘疾器具費354999元(小腿假肢費174999元+帶鎖硅膠套162500元+假肢保養(yǎng)費17500元),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鑒定意見確定。營養(yǎng)費及假肢訓練護理費因原告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損失費用合計533600.74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安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20000元,剩余部分413600.74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274875.78元(413600.74元×70%-14644.74元);被告人保財險公安支公司扣減墊付款10000元后,應承擔11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宋某某人民幣110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宋某某人民幣274875.78元。
三、駁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44元,減半收取4622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帳號:17×××3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江 詠
書記員:夏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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