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頭臺油田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慶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呂茂君,黑龍江龍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宋某某與原審被告大慶頭臺油田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頭臺油田)勞動爭議一案,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立案,同年12月13日作出(2008)源民初字第512號民事判決。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慶民二終字171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宋某某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09)黑民申二字第819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再審后,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1)慶民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2008)源民初字第512號民事判決和本院(2009)慶民二終字第171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重審。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原告卓德剛2011年6月19日被人殺害,中止訴訟。后卓德剛的妻子宋某某申請作為原告參加訴訟,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2)源民初字第289號民事判決,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丈夫卓德剛于1993年8月通過招工的方式與被告簽訂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被告單位工作。后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均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3月31日到2008年3月27日。2003年12月28日,卓德剛獲得了頭臺油田成立十周年榮譽員工的稱號。被告稱,卓德剛2000年6月沒有在頭臺油田工作,但被告為卓德剛從1994年8月份至2008年4月份期間一直連續(xù)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從1994年8月至2004年12月一直連續(xù)為卓德剛繳納失業(yè)保險費,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實其曾經(jīng)與卓德剛終止過勞動關系。另查,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卓德剛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1161元。2008年3月27日,卓德剛與被告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被告向卓德剛發(fā)出了續(xù)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卓德剛七日內與被告續(xù)訂一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卓德剛不同意,要求被告按《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告認為卓德剛沒有在被告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于同月停止了卓德剛的工作。同年4月10日,卓德剛向大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訴請求:1、裁決被訴人與申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裁決申訴人與被訴人其他同崗位同工種的職工同工同酬;3、仲裁費用由被訴人承擔。大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及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有關證據(jù)可以認定,2000年6月1日至7月13日期間,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申訴人在被訴人處的工作未形成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因此申訴人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故對于申訴人要求與被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同工同酬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2008年5月6日裁決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卓德剛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訴至本院。本案在開庭前,卓德剛被人殺害,其妻宋某某申請作為原告參加訴訟,本院向其釋明將卓德剛要求與被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卓德剛生前與被告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原告自愿進行了變更。
原審法院認為,卓德剛作為勞動者自1994年至2008年連續(xù)在被告單位工作滿十年,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被告不予簽訂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卓德剛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因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如何續(xù)簽勞動合同問題應當遵循雙方意思自治原則,因協(xié)商不成無法自愿簽訂勞動合同引發(fā)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協(xié)商解決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處理。本案在重審過程中,卓德剛被人殺害,其妻宋某某申請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經(jīng)本院釋明原告已將該項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卓德剛生前與被告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應確認卓德剛生前與被告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故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勞動爭議期間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由于不訂立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于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的最長期限為十一個月,因此,原告該項訴訟請求可支持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至于爭議期間其他部分工資,因卓德剛在申請仲裁時未提出請求,故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關于原告要求應當與被告其他職工同工同酬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調整的范疇,應由勞動監(jiān)察部門解決處理,故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請求依法撤銷慶勞仲案字(2008)第0422號仲裁裁決書的訴訟請求。卓德剛向法院起訴時該裁決書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無須撤銷,故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關于卓德剛在其單位連續(xù)工作未滿十年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抗辯理由,因其未能提供真實有效、客觀合法的關聯(lián)證據(jù)予以證明,其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卓德剛生前與被告大慶頭臺油田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二、被告大慶頭臺油田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宋某某支付未與卓德剛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十一個月(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的二倍工資25542元;三、駁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大慶頭臺油田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針對上訴人宋某某的上訴請求,本院作如下評判:
一、關于法院是否應當直接判令上訴人頭臺油田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勞動合同期限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聯(lián)系工作滿十年的?!睂τ谏鲜龇蓷l文,我們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和法條原文來理解?!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也明確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故平等自愿應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法條原文來看,該條第二款第一句也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表述應當是法條列舉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大前提,并在大前提項下列舉了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因上訴人頭臺油田多次明確表示不同意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法院不能判令用人單位頭臺油田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能確認雙方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的內容,比如工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范圍均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xié)商約定的事項,人民法院不能對此進行裁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也規(guī)定了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即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因卓德剛已去世,一審法院依法行使釋明權后,上訴人宋某某同意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確認卓德剛生前與頭臺油田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本院對上訴人宋某某的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二、關于上訴人宋某某主張的應當依據(jù)其他法院已經(jīng)判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判例的問題。本院認為,上訴人宋某某提交的判例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也無法律強制性約束力,對此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給付雙倍工資是否存在期限的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給付雙倍工資的期限。第六條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上述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為十一個月。無論是單倍工資還是雙倍工資,其本質含義是用貨幣的方式向勞動者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及作為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因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于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法形態(tài)的一種,故結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認定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限為十一個月正確。
四、關于上訴人宋某某要求“同工同酬”的問題。本院認為,“同工同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的分配原則,“同工同酬”絕不是“同崗同酬”,其是指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yè)績。對工作量不同、取得工作業(yè)績不同的勞動者支付不同等的工資報酬,是企業(yè)經(jīng)營自主權的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一章(監(jiān)督檢查)、第十二章(法律責任),也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監(jiān)察部門的主管責任,故對上訴人宋某某的該項上訴請求,已告知其由勞動監(jiān)察部門處理并無不當。
五、關于上訴人宋某某提出的肇源縣人民法院向上級請示違法及本案存在超審限審理的問題。本院認為,上級法院有權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業(yè)務進行指導,故上訴人宋某某提出的此項上訴理由不成立。因本案適用法律上存在爭議,且當事人人數(shù)較多,案件具有普遍適用法律的意義,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已經(jīng)進行了審限內部審批手續(xù),故本案不存在超審限辦案的情形。
六、關于上訴人宋某某主張的八年訴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原審原告在二審期間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的,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二審法院一并審理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上訴人宋某某并未在仲裁或一審期間提出該項主張,屬于二審期間增加的獨立訴訟請求,現(xiàn)被上訴人頭臺油田不同意本院對該項請求一并審理,故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裁判。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臧國燕 審 判 員 劉振影 代理審判員 趙丹暉
書記員:范繼超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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