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辰光,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石家莊市鹿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江濤,河北三和時代(唐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宋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30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辰光、被上訴人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江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宋某上訴請求:請求撤銷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3097號民事判決,并改判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張某某一直主張雙方發(fā)生糾紛的原因是張某某經(jīng)人介紹向宋某提供借款21萬元,屬于借貸關(guān)系,被上訴人本人及證人史某在鹿泉法院起訴時均稱宋某與張某某之間系借貸關(guān)系。本案件事實所承載的法律關(guān)系應當是唯一、確定的,被上訴人這種起訴借貸關(guān)系不成又以不當?shù)美麨橛善鹪V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原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審理本案適用法律錯誤。
張某某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張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宋某返還不當?shù)美?1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宋某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2014年11月25日張某某通過建設銀行向宋某的銀行賬戶轉(zhuǎn)賬21萬元,張某某提供銀行轉(zhuǎn)賬憑條一張予以證明。張某某稱系宋某的借款,沒有打借條,雙方口頭約定,借期三個月,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止,借款利率為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宋某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張某某曾向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宋某不認可是借款,2015年8月14日張某某撤訴,張某某提供了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人民法院庭審筆錄、(2015)鹿民一初字第01621號民事裁定書為證。二、宋某認可張某某向其銀行賬戶轉(zhuǎn)款21萬元的事實,張某某、宋某在此次轉(zhuǎn)款之前不認識,也無經(jīng)濟往來。三、宋某不認可該21萬元是向張某某的借款,稱是史某讓張某某代其償還宋某的債務。對此宋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四、張某某稱其和史某認識,史某是宋某的員工,宋某是放貸的,通過史某介紹認識的宋某,借給宋某21萬元。張某某提供鹿泉區(qū)法院庭審筆錄,筆錄中史某稱宋某是河北卓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法人,他是副總,工作內(nèi)容替宋某放款、收款。宋某否認史某是其員工,稱只是朋友關(guān)系,是史某借宋某的錢,再往下放錢,掙息差,這21萬元是史某償還宋某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2014年11月25日張某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向宋某賬戶轉(zhuǎn)款21萬元,對于該事實雙方認可,本院予以認定。關(guān)于該21萬元的給付原因,張某某稱系宋某向張某某的借款,但宋某不予認可,張某某因借款的證據(jù)并不充分向宋某主張不當?shù)美?,宋某主張這21萬元是張某某代替史某償還宋某的債務,但宋某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事實的存在,且根據(jù)張某某提供的鹿泉區(qū)法院的庭審筆錄,史某也不認可該事實,故對宋某的主張,不予認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宋某不能證明合法取得張某某該21萬元,構(gòu)成不當?shù)美?,應當返還張某某。關(guān)于宋某與史某之間的糾紛,宋某應當另行主張其權(quán)利?;耍袥Q為: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張某某不當?shù)美?1萬元。案件受理費4450元,減半收取2225元,由宋某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被上訴人張某某向上訴人宋某賬戶內(nèi)轉(zhuǎn)款21萬元的事實雙方均認可,予以采信。上訴人主張該筆款項是被上訴人替案外人史某償還的債務,被上訴人并不認可,上訴人對自己的主張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原判據(jù)此對上訴人的抗辯不予支持,是正確的。綜上所述,上訴人宋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50元,由上訴人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建國 審判員 郝福海 審判員 宋廣道
書記員:趙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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