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行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齊長軍,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國慶,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主要負責人:王翔,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國輝,該公司員工。
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102511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1時,宋朋超駕駛冀A×××××/冀A×××××車在阜平縣安子嶺路段與柳強駕駛的冀A×××××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宋朋超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河北省阜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宋朋超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柳強無責任。冀A×××××/冀A×××××車在被告處投保有車損險,并附加不計免賠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認原告宋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應扣減事故對方交強險無責100元。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齊長軍、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國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認原告宋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行唐縣悅達運輸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為冀A×××××/冀A×××××車在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主車保險金額為260400元、掛車保險金額為8028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特約險,被告出具了保險單,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guān)系。上述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宋某某系冀A×××××/冀A×××××車的實際車主,對該車享有保險利益。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在相應的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損失。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經(jīng)本院訴前依法委托原、被告協(xié)商選定的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97511元,故被告應當據(jù)此予以賠付。對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5000元,雖然原告提交了具有施救資質(zhì)的行唐縣栓眾汽修廠開具的發(fā)票,但與就近施救原則不符,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本院結(jié)合事故實際情況,考慮到車輛發(fā)生事故后需要救援系客觀事實,酌情支持施救費1000元。對于被告辯稱應扣除三者車交強險無責財產(chǎn)損失項下100元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依據(jù)該規(guī)定被告可在賠償完原告損失后,向本案事故的對方車輛追索車輛交強險的無責賠償限額,故被告的抗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其合理的車輛損失、施救費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宋某某保險金98511元;二、駁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90元,減半收取計119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 偉
書記員:李飛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