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高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輝,河北磅礴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高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根深,系被告張某某之父,住河北省高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齊玉花,系被告張某某之母,住河北省高陽縣。
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2721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購買被告溫馨家園4號樓4單元302的樓房,通過銀行轉賬、現(xiàn)金等先后向被告交付295000元,后被告又把房屋賣給他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嚴重構成違約,原告向被告索要購房款,被告給付22900元后,余款272100元拒不退還。張某某辯稱,原告所訴買賣房屋的事實存在,被告所訴其付款數(shù)額及被告退還房款的數(shù)額屬實,但因原告付款后又要求降價而賣予他人,原告違約,對其給付的定金10000元不應退還。房款因被告無力歸還而未退還。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將被告位于高陽縣溫馨家園4號樓4單元302的樓房賣予原告,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給付被告定金10000元,于2016年9月29日通過銀行向被告轉賬285000元。后被告將該房屋賣予他人,原告經(jīng)索要,被告退還22900元,其余購房款被告未退還。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輝,被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根深、齊玉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雙方曾協(xié)商房屋買賣及原告給付購房款295000元的事實,原告也舉證證實,本院對此確認。原告認可被告退還22900元,本院也予以確認。雙方爭執(zhí)的焦點系原告是否違約及原告給付的定金是否退還,但原告未舉證證實,被告也不認可,被告舉證不能,故本院不予采信。雙方買賣合同未設立,房屋已賣予他人,被告應對原告為履行買賣合同而支付的價款272100元予以退還。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退還原告宋某某購房款272100元。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691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苑鐵良
書記員: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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