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葉修奇(湖北武穴刊江法律服務所)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
呂孟祥(湖北廣武律師事務所)
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修奇,男,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
住所地:武穴市永寧大道西39號。
組織機構代碼:88041838-3。
代表人:熊早華,男,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孟祥,男,湖北廣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某某訴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銀某某糾紛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宋某某自愿提出撤訴申請,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宋某某
案件受理費9998元,減半收取計4999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宋某某自愿提出撤訴申請,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宋某某
案件受理費9998元,減半收取計4999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審判長:金清強
審判員:夏進谷
審判員:柯賢章
書記員:彭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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