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國勝、高紅,湖北凡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朱自軍,湖北巨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某某與被告盛某某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盛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宋某某自愿撤回對盛某某的起訴,符合法律有關(guān)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宋某某撤回對盛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538元,減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宋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陳志明
書記員: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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