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黃栗
張明(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
恩施市中心醫(yī)院
張袆(湖北百嘉律師事務所)
王涵
原告宋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黃栗。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張明,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恩施市中心醫(yī)院,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234號。
法定代表人王澤恩,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張袆,湖北百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涵。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某某訴被告恩施市中心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交納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交納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審判長:黃澤勇
書記員:杜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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