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海龍,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黑龍江省肇州縣,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雷,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紅旗大街235號天洋華府小區(qū)3棟1-3層10號商服。
代表人宋東勝,職務董事長。
被告陳衛(wèi)彬,公民身份號碼×××,住黑龍江省明水縣。
原告宋海龍與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公司)、被告陳衛(wèi)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海龍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華安財險公司、被告陳衛(wèi)彬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14時30分許,被告陳衛(wèi)彬駕駛×××號車輛在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世茂大道追尾原告宋海龍駕駛的×××號車輛,致使原告車輛受損。經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松北大隊認定,陳衛(wèi)彬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宋海龍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將×××號車輛送到黑龍江華宇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修理,支出車輛維修費4,964元?!痢痢撂栜囕v在被告華安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限內,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4,964元,屬于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應由被告華安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2,964元,由被告陳衛(wèi)彬承擔。原告主張的車輛停運損失2,045.52元,因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車輛屬營運、運輸車輛,其按照交通運輸業(yè)的工資標準主張車輛停運損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宋海龍車輛維修費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
二、被告陳衛(wèi)彬賠償原告宋海龍車輛維修費2,96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宋海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宋海龍已預付),由原告宋海龍負擔14.59元,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負擔14.27元,被告陳衛(wèi)彬負擔21.14元,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被告陳衛(wèi)彬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宋海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水 人民陪審員 姚玉珍 人民陪審員 夏 炎
書記員:王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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