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占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井春杰,黑龍江鑫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寶來建筑器材租賃站經(jīng)營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星海,黑龍江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菲,黑龍江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上訴人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宋某、商某某、楊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2015)愛商初字第1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中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井春杰、被上訴人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星海和金菲、被上訴人商某某、被上訴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大中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2、判決商某某承擔47088.55元,楊某某承擔23152.73元,上訴人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被上訴人宋某對上訴人的此項訴訟請求或?qū)⒋税赴l(fā)回重審;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僅是投標了海林新天地嘉園小區(qū)二期工程,中標備案后,發(fā)包人讓實際施工人商某某施工,并與商某某個人進行結(jié)算。租賃費用也是商某某與宋某簽訂的合同,與上訴人無關(guān)。商某某不干了,與發(fā)包人結(jié)算后,發(fā)包人又讓楊某某接著施工并與楊某某結(jié)算。上訴人沒有實際施工,發(fā)包人也沒有與上訴人結(jié)算過。商某某、楊某某的施工款從沒有進過上訴人公司賬面,也沒有存入過上訴人公司的銀行賬戶。商某某、楊某某租賃被上訴人宋某的租賃物也沒有告知上訴人,上訴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認為,上訴人大中公司投標友邦開發(fā)公司開發(fā)的海林市新天地家園二期工程并中標。上訴人大中公司中標后與友邦開發(fā)公司簽訂了合同協(xié)議書。上訴人大中公司即是承包人。上訴人大中公司允許沒有資質(zhì)的被上訴人商某某、楊某某使用承包人的名義實際施工,上訴人大中公司與被上訴人商某某、楊某某形成了掛靠與被掛靠關(guān)系。被上訴人商某某、楊某某租賃被上訴人宋某的標準鋼架管用于海林市新天地家園二期工程施工,被上訴人商某某、楊某某作為掛靠人未支付租賃費,大中公司作為被掛靠人應對掛靠人的行為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上訴人大中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6元,由上訴人牡丹江大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凡 審 判 員 孫慶喜 代理審判員 王 歡
書記員: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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