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晶,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翼翔,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鐵金,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年,男。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負責人:張渝,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舒欣,女。
原告宋某與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三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太保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晶,被告巴士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鐵金、石年,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舒欣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6,146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護理費1,200元、誤工費7,500元、交通費500元、電動車修理費5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900元、律師費4,000元;在前述訴訟請求中,首先要求太保上海分公司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賠償責任及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不足部分或不進入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部分要求巴士三公司承擔100%的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22日7時45分許,在本市中山西路進中山橋北約5米處,巴士三公司駕駛員沈德明駕駛登記在該公司名下的滬DAXXXX機動車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經(jīng)公安機關認定,沈德明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原告認為,其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予以賠償,故訴至法院。
被告巴士三公司辯稱,其公司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其公司同意對超出保險或不計入保險的賠償金額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及未投保不計免賠額的百分之二十費用。其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訴請數(shù)額有異議,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辯稱,其公司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同意在合理范圍內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責任,但需扣除未投保不計免賠額的百分之二十費用。其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訴請數(shù)額有異議,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經(jīng)審理,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1、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2、事發(fā)后,原告至上海市普陀區(qū)中心醫(yī)院門急診治療,被診斷為半脫位,冠折,口腔挫傷。后原告至上海市第六醫(yī)院門急診治療,被診斷為右腕橈側輕度壓痛,活動受限。
3、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接受公安交警部門委托,對原告損傷后的休息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法醫(yī)學鑒定,該院于2018年10月10日出具司鑒院[2018]臨交鑒字第5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宋某口腔等處交通傷后休息30-45日,護理15日,營養(yǎng)30日,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900元。
4、事發(fā)后,被告巴士三公司為原告墊付電動車修理費1,800元。
另查明,涉案的事故車輛滬DAXXXX向太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含122,000元分類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向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所投保的賠償限額為2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不含不計免賠條款)尚在承保期內。
上述事實,除雙方當事人陳述自認外,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病史資料、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為證。經(jīng)質證,雙方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各方就以下項目、金額確認一致:營養(yǎng)費900元、護理費600元、誤工費3,63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900元、電動車修理費1,800元,原告撤回了衣物損失費的主張。
審理中,因原告就其余訴請無意調解,致本院調解不成。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巴士三公司的員工駕駛機動車撞倒騎行自行車的原告,致原告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巴士三公司應為其員工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本起交通事故,太保上海分公司作為本案事故車輛滬DAXXXX的保險人,應當在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及商業(yè)三者險內(扣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對原告受有的實際損失承擔責任。不足的部分或不屬于保險的部分,由被告巴士三公司承擔(含前述百分之二十的費用)。
本案賠償數(shù)額應當根據(jù)原告的訴請以及法律規(guī)定等予以確認。1、關于各方確認的營養(yǎng)費900元、護理費600元、誤工費3,63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900元、電動車修理費1,800元,均予以準許。2、關于醫(yī)療費,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醫(yī)療費16,146元,系合理、必要的,本院予以確認,太保上海分公司要求扣除非醫(yī)保部分的費用,與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準許。3、關于律師費,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等,酌定為1,500元。
上述各項中,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共計17,046元,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負擔1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負擔5,636.80元,剩余1,409.20元由巴士三公司負擔;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4,730元,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負擔;電動車修理費1,800元,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負擔;鑒定費900元,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負擔720元,由巴士三公司負擔180元。律師費1,500元,非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理賠范圍,由巴士三公司負擔。巴士三公司墊付的1,800元,原告應予以返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宋某16,530元,應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宋某6,356.80元,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宋某3,089.20元,扣除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800元,余款1,289.2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1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305.50元,由原告宋某負擔5.50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人路
書記員:付??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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