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孟祥濤(河北華巖律師事務所)
吳某某
馬學印
原告宋某某,女,1948年6月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樂某縣。
委托代理人孟祥濤,河北華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1974年8月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樂某縣。
追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
代表人裴巖,任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馬學印,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吳某某、追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悅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孟祥濤、被告吳某某、追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馬學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吳某某駕駛冀BUR673號二輪摩托車與步行的原告宋某某相撞,造成宋某某和二輪摩托車乘車人曹桂茹受傷、二輪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樂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吳某某承擔與宋某某的全部責任,宋某某無責任,曹桂茹承擔自身損失次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追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作為被告吳某某事故車輛交強險的保險人,對原告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吳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宋某某九級傷殘,其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應適當予以支持,確定5000元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追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42798.84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以上共計47798.84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被告吳某某賠償原告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11875.45元,已付4900元,實付6975.45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5元,由追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負擔169元、由被告吳某某負擔24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42元。二被告應負擔部分原告已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吳某某駕駛冀BUR673號二輪摩托車與步行的原告宋某某相撞,造成宋某某和二輪摩托車乘車人曹桂茹受傷、二輪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樂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吳某某承擔與宋某某的全部責任,宋某某無責任,曹桂茹承擔自身損失次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追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作為被告吳某某事故車輛交強險的保險人,對原告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吳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宋某某九級傷殘,其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應適當予以支持,確定5000元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追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42798.84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以上共計47798.84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被告吳某某賠償原告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11875.45元,已付4900元,實付6975.45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5元,由追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負擔169元、由被告吳某某負擔24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42元。二被告應負擔部分原告已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審判長:劉悅賢
書記員: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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