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裴方鵬
胡龍山
劉紅某
王敏
王輝
王芬
王超
張某某
胡干祥(湖北黃石誠信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
占才禮(湖北坤正律師事務所)
原告:宋某某。
原告:劉紅某。
原告:王敏。
原告:王輝。
原告:王芬。
原告:王超。
六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裴方鵬,個體經營戶,系特別授權。
六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龍山,大冶市司法局退休干部,系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干祥,黃石市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大道33號。
負責人:夏學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占才禮,湖北坤正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
原告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與被告張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黃岡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輝及其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龍山,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干祥,人保黃岡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占才禮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在審理過程中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黃州支公司的保險責任由人保黃岡分公司承擔,原告變更被告,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原告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費用共計658933.75元;2、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2日14時40分許,受害人王先安在黃石市桂林南路明盛湖景花園公交車站旁人行道上被被告張某某所有的且在人保黃岡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鄂J×××××號低速車擠壓致死。
因本次事故駕駛員不能確定,故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雙方因賠償協(xié)商未果,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張某某辯稱,1、原告訴請的事實,被告不能認可,交警部門出具的證明書,無法認定事故責任,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2、原告訴請數(shù)額,待舉證質證后認定;3、被告已經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由保險公司在承包范圍內賠償;4、被告已墊付30000元,在本案中合并審理;5、被告愿意根據(jù)訴訟風險原則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人保黃岡分公司辯稱,1、事故事實以交警出具證明書為主;2、本案責任劃分按本案基本事實進行劃分;3、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依據(jù)庭審事實,如果沒有免責事由,保險公司愿意承擔保險責任;4、保險不是侵權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5、原告訴請的賠償費用,部分沒有事實法律依據(jù),請法院依法核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共同提交的證據(jù):證據(jù)一、二、三、四、六,證據(jù)來源及形式合法,且能夠相互印證,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張某某提交的證據(jù):證據(jù)一、二、三,證據(jù)來源及形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人保黃岡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證據(jù)一,證據(jù)來源及形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精神撫慰金20000元、死亡賠償金90000元,共計110000元。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死亡賠償金541020元中的200000元。
三、張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死亡賠償金541020元中的451020元、喪葬費23660元、親屬處理喪事交通費3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2253.75元,共計487233.75元的60%計292340.25元,扣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商業(yè)險賠償?shù)?00000元以及張某某已給付的30000元,實際張某某賠償62340.25元。
四、駁回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19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3117元,原告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負擔2078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精神撫慰金20000元、死亡賠償金90000元,共計110000元。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死亡賠償金541020元中的200000元。
三、張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死亡賠償金541020元中的451020元、喪葬費23660元、親屬處理喪事交通費3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2253.75元,共計487233.75元的60%計292340.25元,扣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市分公司商業(yè)險賠償?shù)?00000元以及張某某已給付的30000元,實際張某某賠償62340.25元。
四、駁回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19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3117元,原告宋某某、劉紅某、王敏、王輝、王芬、王超負擔2078元(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交納本院)。
審判長:張剛
書記員: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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