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龐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
定州市金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
王增才
張某某
賈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康樂街。
負責人趙凱,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龐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定州市金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風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增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某某。
上訴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9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5年2月8日19時50分,賈某某駕駛冀F×××××轎車沿博陵街由北向南行駛至中獸醫(yī)學院門口時采取措施不當駛入公路左側與相對行駛張某某駕駛的冀F×××××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張某某及乘車人受傷。
事故經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隊作出定公交認字(2015)第0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馬志國、賈云峰、王小欣、吳立軍無事故責任。
冀F×××××在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
事故造成冀F×××××轎車報廢,經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定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價格認證結論為標的在價格認證基準日的價格為23921元。
鑒定費票據(jù)一張,為700元。
對冀F×××××轎車施救費托運費票據(jù)三張,共計2480元。
拆解費票據(jù)一張2400元。
張某某受傷后在定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醫(yī)藥費用賈某某已墊付。
張某某誤工費用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shù)據(jù)交通運輸業(yè)標準為47249÷365×15=1941元。
護理費用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shù)據(jù)居民服務業(yè)標準為28409÷365×15=1167元。
伙食補助費為100×15=1500元。
上述事實有張某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出院證,施救費及托運費票據(jù)、拆解費票據(jù)、鑒定費票據(jù)、張某某從業(yè)資格證、賈某某駕駛證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為托運事故車輛支付的施救費屬于必要支出,上訴人以施救費高于物價部門規(guī)定收費標準為由拒絕賠付,有違被上訴人實際支出該費用的客觀事實,本院對此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被上訴人實際支出的拆解費有正式票據(jù)予以證實,拆解亦為車輛損失評估的必要程序,被上訴人提交的拆解費發(fā)票日期晚于評估時間,只是其交納拆解費用的時間問題,以此否認該項費用的客觀真實性,沒有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
鑒定費、停運損失、訴訟費用均為被上訴人因事故遭受的財產損失,上訴人主張不予賠付,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訴人的車輛因事故受損報廢,發(fā)生事故后營運的出租車輛必然產生停運損失,上訴人稱因車輛報廢沒有停運損失的上訴主張沒有合法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上訴人上訴主張評估報告中的車損未扣除殘值,因上訴人不能舉證證實車輛殘值具體數(shù)額,被上訴人認可殘值為100元,故該100元殘值應自車損鑒定結論中予以扣減,即車輛損失應為34401元(34501元-100元),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其他各項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不予采信。
綜上,本院對原判決結果予以適當調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914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遲延履行利息和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即“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付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5208元”、“以上一、二項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814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二、變更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91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付原告定州市金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34501元”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付定州市金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34401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814元,由上訴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為托運事故車輛支付的施救費屬于必要支出,上訴人以施救費高于物價部門規(guī)定收費標準為由拒絕賠付,有違被上訴人實際支出該費用的客觀事實,本院對此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被上訴人實際支出的拆解費有正式票據(jù)予以證實,拆解亦為車輛損失評估的必要程序,被上訴人提交的拆解費發(fā)票日期晚于評估時間,只是其交納拆解費用的時間問題,以此否認該項費用的客觀真實性,沒有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
鑒定費、停運損失、訴訟費用均為被上訴人因事故遭受的財產損失,上訴人主張不予賠付,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訴人的車輛因事故受損報廢,發(fā)生事故后營運的出租車輛必然產生停運損失,上訴人稱因車輛報廢沒有停運損失的上訴主張沒有合法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上訴人上訴主張評估報告中的車損未扣除殘值,因上訴人不能舉證證實車輛殘值具體數(shù)額,被上訴人認可殘值為100元,故該100元殘值應自車損鑒定結論中予以扣減,即車輛損失應為34401元(34501元-100元),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其他各項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不予采信。
綜上,本院對原判決結果予以適當調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914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遲延履行利息和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即“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付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5208元”、“以上一、二項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814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二、變更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91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付原告定州市金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34501元”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付定州市金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34401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814元,由上訴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霍麗芳
審判員:張力
審判員:葛濤
書記員:張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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