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佳潤棉花有限公司
黃威
周浩(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
宜昌神某棉花有限責任公司
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
楊樂毅(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
文偉(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
李海燕
原告宜昌佳潤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當陽市草埠湖鎮(zhèn)金龍村。
法定代表人胡華,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黃威(特別授權),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周浩(特別授權),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宜昌神某棉花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當陽市草埠湖鎮(zhèn)鄭湖隊。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該公司首席代表。
被告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樂毅(特別授權),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文偉(特別授權),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海燕,經(jīng)營宜昌神某棉花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宜昌佳潤棉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潤棉花公司)訴被告宜昌神某棉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神某棉花公司)、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昌擔保公司)、李海燕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玉菊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佳潤棉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浩,被告宜昌擔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樂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神某棉花公司、李海燕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條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當陽市支行作為債權人可以將借款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原告佳潤棉花公司,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當陽市支行將債權轉讓書面通知了債務人神某棉花公司,該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原告佳潤棉花公司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告宜昌擔保公司、李海燕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nèi)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宜昌擔保公司抗辯本案所涉貸款屬于國有資產(chǎn)應按照國有資產(chǎn)的處置流程處理,債權受讓程序違法且無效,本院經(jīng)過審查,本案中的債權轉讓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被告宜昌擔保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關于債權轉讓金額,原告佳潤棉花公司與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當陽市支行約定的轉讓債權為5000000元,原告佳潤棉花公司按照債權轉讓協(xié)議支付轉讓款5000000元。故被告神某棉花公司應償還原告佳潤棉花公司借款5000000元,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院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80%計算)。被告宜昌擔保公司、李海燕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條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宜昌神某棉花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原告宜昌佳潤棉花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院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80%計算)。
二、被告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李海燕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宜昌佳潤棉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給付辦法:由上述給付義務人匯至法院專戶,收款單位:當陽市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賬號:17×××59)。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400元(原告宜昌佳潤棉花有限公司已預交),訴前保全費5000元,合計28400元,由被告宜昌神某棉花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李海燕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條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當陽市支行作為債權人可以將借款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原告佳潤棉花公司,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當陽市支行將債權轉讓書面通知了債務人神某棉花公司,該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原告佳潤棉花公司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告宜昌擔保公司、李海燕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nèi)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宜昌擔保公司抗辯本案所涉貸款屬于國有資產(chǎn)應按照國有資產(chǎn)的處置流程處理,債權受讓程序違法且無效,本院經(jīng)過審查,本案中的債權轉讓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被告宜昌擔保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關于債權轉讓金額,原告佳潤棉花公司與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當陽市支行約定的轉讓債權為5000000元,原告佳潤棉花公司按照債權轉讓協(xié)議支付轉讓款5000000元。故被告神某棉花公司應償還原告佳潤棉花公司借款5000000元,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院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80%計算)。被告宜昌擔保公司、李海燕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條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宜昌神某棉花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原告宜昌佳潤棉花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院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80%計算)。
二、被告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李海燕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宜昌佳潤棉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給付辦法:由上述給付義務人匯至法院專戶,收款單位:當陽市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賬號:17×××59)。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400元(原告宜昌佳潤棉花有限公司已預交),訴前保全費5000元,合計28400元,由被告宜昌神某棉花有限責任公司、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李海燕共同負擔。
審判長:張玉菊
書記員:張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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