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華平暖通設備有限公司
高強(湖北慧中律師事務所)
陳生兵(湖北慧中律師事務所)
鐘某某救災物資儲備中心
寇海濤(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
珠海興業(y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唐景宜
原告宜昌華平暖通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402-138號。
法定代表人劉華山,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高強,湖北慧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陳生兵,湖北慧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鐘某某救災物資儲備中心,住所地:鐘某某郢中街道辦事處石城大道東段北側。
法定代表人劉俊,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寇海濤,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珠海興業(y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qū)金珠路9號6號廠房。
法定代表人楊大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唐景宜。
原告宜昌華平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訴被告鐘某某救災物資儲備中心、珠海興業(y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宜昌華平暖通設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華平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訴,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華平暖通設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宜昌華平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華平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訴,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華平暖通設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宜昌華平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龔華
書記員: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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