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名越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區(qū)珍珠路95-202號。
法定代表人董方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熊徽,湖北夷陵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帥,湖北夷陵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委托代理人吳雪,系被告蔣某某之妻,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宜昌名越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與被告蔣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宜昌名越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蔣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名越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名越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65元(原告已預交),按照撤訴減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宜昌名越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郭娟
書記員: 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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