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天聚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鄧昭光
湖北西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覃栗(湖北前鋒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宜昌天聚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號。
法定代表人劉清華,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鄧昭光,系該公司會計。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湖北西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物資公司賓館1號樓),現(xiàn)住宜昌市東山開發(fā)區(qū)發(fā)展大道16號金德瑞大酒店23樓。
法定代表人鄒志強,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覃栗,湖北前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原告宜昌天聚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聚源公司”)與被告湖北西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被告西某公司在答辯期內(nèi)向本院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宜昌市葛洲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本院依法作出(2015)鄂伍家崗民初字第00005-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其對本案管轄權(quán)的異議。被告西某公司不服上訴,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宜昌中立民終字第0003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馮昊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昭光,被告西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栗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庭審中雙方當(dāng)事人均要求庭外和解,后和解未成。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天聚源公司與被告西某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guān)系,被告西某公司尚欠原告天聚源公司貨款269257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且已過雙方約定的還款期,故對于原告天聚源公司要求被告西某公司對其支付貨款26925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違約金部分,被告西某公司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biāo)準過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當(dāng)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款 ?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奔匆婪梢哉埱笕嗣穹ㄔ河枰赃m當(dāng)減少。因本案約定的違約金——每月支付所欠金額10%的標(biāo)準高于造成欠款利息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故被告西某公司請求對過高部分予以扣減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即違約金最高應(yīng)以269257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自2014年10月26日起計算至2014年12月10日止,2014年12月11日之后的違約金因原告天聚源公司沒有主張而視為其對權(quán)利的自行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西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宜昌天聚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69257元;并支付以269257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1.3倍計算的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宜昌天聚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46元,減半收取2973元,保全費2068元,均由被告湖北西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負擔(dān)。
如果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天聚源公司與被告西某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guān)系,被告西某公司尚欠原告天聚源公司貨款269257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且已過雙方約定的還款期,故對于原告天聚源公司要求被告西某公司對其支付貨款26925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違約金部分,被告西某公司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biāo)準過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當(dāng)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款 ?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奔匆婪梢哉埱笕嗣穹ㄔ河枰赃m當(dāng)減少。因本案約定的違約金——每月支付所欠金額10%的標(biāo)準高于造成欠款利息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故被告西某公司請求對過高部分予以扣減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即違約金最高應(yīng)以269257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自2014年10月26日起計算至2014年12月10日止,2014年12月11日之后的違約金因原告天聚源公司沒有主張而視為其對權(quán)利的自行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西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宜昌天聚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69257元;并支付以269257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1.3倍計算的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宜昌天聚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46元,減半收取2973元,保全費2068元,均由被告湖北西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負擔(dān)。
如果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馮昊
書記員:何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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