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伍某某誠信租賃經營部。
經營者秦怡。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創(chuàng)高幕墻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進,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黃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宜昌市伍某某誠信租賃經營部與被告武漢創(chuàng)高幕墻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黃某某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伍某某誠信租賃經營部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宜昌市伍某某誠信租賃經營部撤回對被告武漢創(chuàng)高幕墻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黃某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市伍某某誠信租賃經營部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851元,由原告宜昌市伍某某誠信租賃經營部自愿負擔。
審 判 員 黃昌斌
書記員代 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