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生光建筑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東山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0735201743N。
法定代表人馬光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榮富,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周立瓏,該公司職工。(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大道14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739111913H。
法定代表人王福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張磊,湖北三雄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原告宜昌市生光建筑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與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宜昌市生光建筑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宜昌市生光建筑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327元(已減半,原告已交納),由原告宜昌市生光建筑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員 黃冬仙
書記員:車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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