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桃花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5號。
法定代表人孫偉芳,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正磊,湖北前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童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宜昌桃花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童某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撤訴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宜昌桃花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81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朱友學
書記員: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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