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瑞泉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93-3號。
法定代表人:徐幸福。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世春(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淑靜(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外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后湖天上人間小區(qū)1-301、401。
法定代表人:黃箏,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蕓(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雅文(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方某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
被告:李章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
被告:王一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
被告:李燕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
被告:高作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屈定革(特別授權代理),湖北英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昕鈺(特別授權代理),湖北英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宜昌瑞泉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宜昌瑞泉公司)與被告武漢外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經公司)、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案件審理中,宜昌瑞泉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0102民初4670號民事裁定書,并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宜昌瑞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世春、汪淑靜、被告外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蕓、被告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屈定革、王昕鈺到庭參加訴訟。因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4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宜昌瑞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外經公司、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連帶賠償宜昌瑞泉公司因抵押房產的拆遷補償優(yōu)先受償權所受財產損失143萬元;2、由外經公司、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1995年8月30日,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市江岸支行(以下簡稱建行江岸支行)與原武漢市百雅酒家(以下簡稱百雅酒家)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百雅酒家向建行江岸支行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自1995年9月至1996年9月,月息10.08%,按季結息。同日,建行江岸支行與武漢測量儀器廠簽訂抵押協議,武漢測量儀器廠以自有房地產一幢(房屋所有權證號:武房房自第02-03777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江字第03777號,以下簡稱抵押房屋及項下相應土地)為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建行江岸支行依約發(fā)放的貸款到期后,百雅酒家未償還債務,建行江岸支行訴至法院。2001年10月8日,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岸區(qū)法院)作出2001岸經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百雅酒家償還建行江岸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同時判決武漢測量儀器廠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建行江岸支行有權從武漢測量廠提供的抵押房產依法進行折價、拍賣、變賣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前述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建行江岸支行向江岸區(qū)法院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案號為(2002)岸執(zhí)經字第184號,2002年8月12日江岸區(qū)法院裁定中止執(zhí)行。后前述判決書所確認的債權包括抵押權先后經建行江岸支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中國東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武漢辦事處轉讓,最終由宜昌瑞泉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受讓,2014年4月9日,江岸區(qū)法院以(2002)岸執(zhí)經字第184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變更宜昌瑞泉公司為(2002)岸執(zhí)經字第184號執(zhí)行一案的申請執(zhí)行人,宜昌瑞泉公司受讓江岸區(qū)法院(2001)岸經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債權及抵押權合法有效。
宜昌瑞泉公司受讓前述債權及抵押后積極主張權利,在向外經公司主張權利未果時,依法提起了行政訴訟,后江岸區(qū)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鄂江岸行重字第00001號行政裁定書,認為因宜昌瑞泉公司受讓前述債權及抵押權時,抵押房屋及項下相應土地的抵押權因其滅失而消滅,宜昌瑞泉公司繼承的是對抵押房產拆遷補償金的優(yōu)先受償權。因此,宜昌瑞泉公司對抵押房產拆遷補償金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宜昌瑞泉公司在前述行政訴訟中得知外經公司和武漢測量儀器廠在抵押房屋及項下相應土地拆遷補償過程中,既未通知權利人并向權利人支付抵押房產拆遷補償金,亦未履行提存抵押房產拆遷補償金的義務,致使宜昌瑞泉公司依法受讓的對抵押房產拆遷補償金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被侵害,宜昌瑞泉公司認為外經公司和武漢測量廠應依法連帶賠償宜昌瑞泉公司因此所受到的財產損失。
武漢測量儀器廠于2001年12月28日至29日召開股東大會,決定成立由股東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組成的清算組清償債務解散企業(yè)。2003年2月14日,武漢測量儀器廠經清算后被注銷登記。在武漢測量廠清算過程中,清算組先違反法定清算義務,未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建行江岸支行,后又向工商登記機關出具虛假的清算報告,稱“已在法律上妥善處理完畢一切債權債務,與任何債權單位無債務法律糾紛”,申請辦理了武漢測量儀器廠的注銷登記。作為清算組成員的股東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依法應對宜昌瑞泉公司受讓的抵押房產拆遷補償金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被侵害承擔賠償責任。宜昌瑞泉公司認為,因各被告的共同行為,致使宜昌瑞泉公司受讓的對抵押房產拆遷補償金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被侵害,造成宜昌瑞泉公司受讓的前述抵押房屋及項下相應土地的登記權利價值143萬元無法實現,各被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益,宜昌瑞泉公司特具狀向貴院起訴,請依法裁判。
外經公司辯稱,一、本案不是一個抵押權糾紛,抵押權早在1997年3月19日抵押物滅失時消滅,宜昌瑞泉公司從第三方受讓主債權時,因抵押權已消滅,其從未取得過抵押權,不是抵押權人。其訴訟請求第一項主張的是抵押權消滅后對房屋補償金的優(yōu)先受償權被侵害的損失賠償,本案應當是一個侵權責任糾紛,而不是具有物權性質的抵押權糾紛。
二、宜昌瑞泉公司不享有原抵押房產的拆遷補償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是賠償請求權的主體,無權提起本次訴訟。1、從歷次的債權轉讓中看,轉讓標的是一個合同之債,包括的內容是主債權及早已消滅的抵押權,而基于優(yōu)先受償權被侵害所發(fā)生的侵權之債(以下簡稱侵權之債)從未發(fā)生過轉讓的事實。多次轉讓的合同標的是建行江岸支行對百雅酒家的100萬債權以及武漢測量儀器廠的抵押權。而該抵押權已經因1997年外經公司對抵押房產進行拆遷而消滅。因此,在抵押權已消滅的情況下,不發(fā)生轉讓的法律效果。宜昌瑞泉公司現在所主張的侵權行為之債,與原借款合同形成的合同之債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原債權人抵押權人轉讓的是合同之債,從未轉讓過該侵權之債。宜昌瑞泉公司從未從建行江岸支行處受讓過因優(yōu)先受償權被侵害所形成的債權。外經公司也從未收到過任何關于建行江岸支行轉讓侵權之債的通知,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因此,宜昌瑞泉公司向外經公司主張侵權之債的請求權亦沒有法律依據。2、侵權之債的請求權不能進行轉讓?!皟?yōu)先受償”的請求權是設立在擔保物權人這一特定身份上的請求權,只能基于擔保物權人的身份獲得。本案因抵押物已滅失,抵押權人有且只有一個,就是建行江岸支行,而宜昌瑞泉公司從未獲得過抵押權人的身份,因此只能是建行江岸支行有主張“優(yōu)先受償”請求權的主體資格,宜昌瑞泉公司不具有該請求權主體資格。
三、原抵押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已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權也已過訴訟時效。1、2001年12月,武漢測量儀器廠組成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2003年2月14日武漢測量儀器廠注銷登記。原抵押權人建行江岸支行所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應依法在破產程序中進行申報和實現,未經債權申報的,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若原抵押權人認為破產清算有問題,應當將清算組列為被告提起清算責任糾紛,而并非是現在的侵權之訴。因此,原抵押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早在武漢測量儀器廠清算時已消滅,宜昌瑞泉公司亦不可能通過任何方式獲得已消滅的優(yōu)先受償權。2、侵害優(yōu)先受償權屬于侵權行為之債,債的請求權應當適用債權法律制度,自產生后二年內行使,即便是現在的規(guī)定也是三年之內行使。外經公司對原抵押房產的拆遷是在1997年3月19日前就全部完成,而原債權人、抵押權人建行江岸支行早在(2001)岸經初字第315號借款合同糾紛案時就已知曉其抵押權消滅后的優(yōu)先受償權受到了侵害,2002年建行江岸支行作為申請執(zhí)行人確認該抵押房產已被拆除,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中止了執(zhí)行程序。然而直至今日,其從未向外經主張過侵權之債,現早已過訴訟時效。因此,即便是宜昌瑞泉公司從建行江岸支行處取得優(yōu)先受償權,也是一個早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權利,應當予以駁回。
四、外經公司自始至終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1996年9月10日,原武漢市土地管理局與外經公司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市政府于1996年9月18日向外經公司頒發(fā)了WC國用(96)字第08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1997年1月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為外經公司頒發(fā)了《拆遷許可證》,同年3月19日,武漢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為外經公司進行了拆遷驗收。外經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完成拆遷工作,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符合法定程序、經過嚴格的政府審批、取得政府授權的情況下進行,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外經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并完成拆遷的時間發(fā)生在抵押權登記期限屆滿后,原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未經登記不產生公示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外經公司自始至終不存在過錯,沒有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更不存在因侵權給宜昌瑞泉公司造成的利息損失,宜昌瑞泉公司的主張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駁回宜昌瑞泉公司對外經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共同辯稱,一、宜昌瑞泉公司起訴清算組成員屬于主體錯誤。1、本案是抵押權糾紛,抵押人是武漢測量儀器廠而不是方某星等人。2、宜昌瑞泉公司主張的是“拆遷補償款”,而該款在清算組成立時早就不存在了。針對一個早已消失或者不存在的訴訟標的來起訴一個后成立的主體顯然是錯誤的。二、清算組成員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公司法》規(guī)定:清算組接管企業(yè)后應當通知已知債權人。但本案中,清算組接管的企業(yè)資料中并沒有本案所涉?zhèn)鶛嗳说膫鶆招畔?,也就是說本案所涉的債權人根本就不是“已知”,當然就不存在是否通知的問題。2、《公司法》還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睏l文中專門強調了“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才承擔責任。本案中,清算組并沒有過錯,更談不上達到法律所界定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三、清算組并沒有給宜昌瑞泉公司造成損失。宜昌瑞泉公司作為清算債權人,在清算過程中的利益就是獲得清算財產的分配。而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清算財產必須優(yōu)先支付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企業(yè)所欠稅款以及清算費用等,支付這些費用后的剩余清算財產才能分配給債權人。當時武漢測量儀器廠共有在崗和退休職工200多人,企業(yè)在安置、補償這些職工后根本就沒有剩余的清算財產用于分配給債權人。四、外經公司應當對本案所涉?zhèn)鶛喑袚熑巍M饨浌九c武漢測量儀器廠簽訂的轉讓協議在前,主要的審批已經辦完,簽訂抵押協議時表面上看權屬登記還在武漢測量儀器廠名下,但實際上房產土地早已移交給外經公司進行開發(fā),權屬實際上已發(fā)生轉移。武漢測量儀器廠已經不是抵押人,外經公司才是抵押人。根據《抵押貸款協議》的約定,外經公司用貸款支付土地轉讓費,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外經公司的借款的實際使用人和受益人,且雙方明確約定,該筆貸款的本息由外經公司承擔,武漢測量儀器廠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故本案債務應由外經公司承擔。
五、宜昌瑞泉公司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原武漢測量儀器廠于2003年2月14日注銷,距今已長達十幾年之久。宜昌瑞泉公司在本案相關判決的執(zhí)行過程中也早就知道企業(yè)清算并注銷的事實。顯然,宜昌瑞泉公司的起訴已經遠遠超過了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宜昌瑞泉公司對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一、1995年1月24日,武漢測量儀器廠(甲方)與外經公司(乙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協商在甲方天門墩路44號廠區(qū)內進行房屋開發(fā),雙方約定以甲方現南大樓平行相距18米左右,至前××路為止為轉讓開發(fā)用地。每畝按人民幣壹佰萬元整計算總價,總金額的項目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費、房屋補償費、搬遷費、過渡費、停產停業(yè)人員補償費、企業(yè)其他補償費等。雙方另對付款方式、拆遷事宜等作出具體約定。其后,外經公司陸續(xù)將上述款項支付給武漢測量儀器廠。
1995年8月23日,外經公司(甲方)與武漢測量儀器廠(乙方)簽訂《抵押貸款協議書》,其中約定:“甲方為了給乙方籌措生產資金,甲方與百雅酒家取得江岸建行同意,貸款壹佰萬元,雙方各伍拾萬元,甲方伍拾萬元用于支付乙方土地轉讓費。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提供房產權中第二棟樓(1411.64㎡)作抵押,貸款利息還款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br/>1995年8月30日,武漢百雅酒家(甲方)以下簡稱百雅酒家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武漢江岸支行(乙方)以下簡稱建行江岸支行簽訂《借款合同》(GLDK-430-95-46),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借款期限自1995年9月至1996年9月。武漢豐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與建行江岸支行簽訂了《保證合同》,武漢測量儀器廠作為抵押人與建行江岸支行簽訂了《抵押協議》。武漢測量儀器廠以其位于武漢市天門墩特1號廠區(qū)房產第二幢為借款提供擔保,并在武漢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和房屋他項權證,登記權利價值143萬元。
因百雅酒家逾期未能還款,建行江岸支行起訴至本院,本院于2001年10月8日作出(2001)岸經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百雅酒家償還建行江岸支行借款,并承擔利息和罰息,武漢測量儀器廠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建行江岸支行有權從抵押房產的折價、拍賣、變賣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2001)岸經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因百雅酒家、武漢測量儀器廠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和擔保義務,建行江岸支行于200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2002年4月16日,建行江岸支行委托人田志剛在執(zhí)行筆錄中陳述:“第一被告財產情況不清楚…….第二被告已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xù),又用欺騙的手續(xù)用土地證轉讓給第三人,現第三人已將該房搬出又做新房,地址將建市工商局,……?!币驎簾o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建行江岸支行亦表示同意暫緩執(zhí)行,本院于2002年8月12日作出(2002)岸執(zhí)經裁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2001)岸經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中止執(zhí)行。
2004年6月28日,建行江岸支行將本案所涉?zhèn)鶛噢D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于2004年11月29日將該債權轉讓給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又于2010年10月28日將該債權轉讓給宜昌瑞泉公司。宜昌瑞泉公司向本院申請要求變更其為申請執(zhí)行人,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02)案執(zhí)經字第184號執(zhí)行裁定書,變更宜昌瑞泉公司為(2002)案執(zhí)經字第184號執(zhí)行一案的申請執(zhí)行人。
二、1996年9月10日,原武漢市土地管理局與武漢外經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天門墩前三眼橋地塊土地出讓給武漢外經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武漢外經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并提交了相關材料,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被告市政府于1996年9月18日向外經公司頒發(fā)了WC國用(96)字第08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1997年1月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向武漢外經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頒發(fā)了《拆遷許可證》,拆遷范圍為江漢區(qū)前三眼橋44號,同年3月19日,武漢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為武漢外經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進行了拆遷驗收。
2002年11月27日,原武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對第三人市工商局、武漢外經公司作出了《關于同意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批復》,同意武漢外經公司將江漢區(qū)香港路249號(原江漢區(qū)天門墩前三眼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市工商局。2002年12月,第三人市工商局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并提交了相關材料,經審核后,被告市政府于2002年12月23日,被告市政府向第三人市工商局頒發(fā)了武國用(2002)第255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武漢測量儀器廠原為集體所有制企業(yè),于1997年4月改制為股份制合作企業(yè)。
2000年12月21日,武漢市人民政府集體企事業(yè)辦公室作出《市集辦關于變更武漢測量儀器廠集體資產的批復》(武政集【2000】34號。
2001年12月28日,武漢測量儀器廠召開股東會,決議因經營不善解散公司。
2001年12月29日,根據武漢測量儀器廠一屆六次股東大會決議,成立清算組,由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方某星、高作海組成。
2002年12月19日,武漢機電國有控股(集團)公司作出《關于對武漢測量儀器廠全員清償企業(yè)解散的批復》。
2003年1月22日,武漢測量儀器廠清算小組作出《清算報告》,其中載明:“企業(yè)在清算期間按規(guī)定要求對企業(yè)全部財產進行清理,對設備、物資等全部非現金資產,依法采取逐步變現的辦法,同時與主要債權、債務單位主動協商清算辦法,并于2002年8月26、27、29日分三次在《長江日報》公告,現已在法律上妥善處理完畢一切債權債務,與任何債權單位無債務法律糾紛?!?br/>2003年2月14日,經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武漢測量儀器廠注銷登記。
2004年6月10日,武漢外經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更名為武漢外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2006年8月22日更名為武漢外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11月6日更名武漢外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四、宜昌瑞泉公司訴武漢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guī)劃局(以下簡稱市國土規(guī)劃局)、第三人武漢外經公司、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土地行政登記一案,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鄂武漢中行初字第00036號行政裁定書將本案指定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了(2014)鄂江岸行初字第00103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宜昌瑞泉公司的起訴。宜昌瑞泉公司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了(2015)鄂武漢中行終字第00047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2014)鄂江岸行初字第00103號行政裁定,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了(2015)鄂江岸行重字第0000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宜昌瑞泉公司的起訴。
上述事實,有(2001)岸經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執(zhí)行申請書、(2002)岸執(zhí)經第184號執(zhí)行裁定書、(2002)岸經執(zhí)經字第184-1號執(zhí)行裁定書;《借款協議》、《抵押協議》、房屋所有權證存根、武漢市國有土地使用證存根、房屋抵押記載信息表、房屋他項權證、武漢測量儀器廠出具的擔保書;《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拆遷許可證、《城區(qū)房屋拆遷驗收審批書》、國有土地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單、武漢市房屋產權登記信息查詢單、《國有土地使用證》、(2015)鄂江岸行重字第00001號行政裁定書;房屋土地估價證明單;轉讓協議及轉讓公告;企業(yè)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武漢測量廠股東大會決議》、《關于成立武漢測量儀器廠清算組的決議》、《關于對武漢測量儀器廠全員清償企業(yè)解散的批復》、《清算報告》、《企業(yè)法人注銷核準通知書》;房屋抵押記載信息;執(zhí)行筆錄;武漢市人民政府集體企事業(yè)辦公室文件;《抵押貸款協議書》;武漢測量儀器廠一屆六次股東大會決議、武漢測量廠八屆七次職工大會決議、武漢機電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文件、企業(yè)注銷通知書、長江日報債權人申報公告、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并經庭審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宜昌瑞泉公司以其作為債權人所應享有的抵押擔保權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本案應為侵權責任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宜昌瑞泉公司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2、外經公司、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是否侵害了宜昌瑞泉公司的抵押擔保權益;3、對于外經公司與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提出本案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是否應予采納。
1、對于宜昌瑞泉公司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本院認為,武漢測量儀器廠以其所有的位于天門墩特1號2幢房產為建行江岸支行與百雅公司于1995年8月30日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擔保合法有效,該債權、抵押權已經由(2001)岸經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因抵押房產被拆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建行江岸支行對于抵押房產因滅失所獲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建行江岸支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對本案所涉?zhèn)鶛嗟霓D讓均已履行通知債務人的義務,債權人以登報的形式通知債務人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定優(yōu)先權屬于擔保物權,該權利依附于所擔保的債權,宜昌瑞泉公司受讓取得本案所涉?zhèn)鶛嗪?,對抵押房產因滅失所獲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是本案適格的原告。外經公司主張宜昌瑞泉公司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2、對于外經公司、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是否侵害了宜昌瑞泉公司的抵押擔保權益的問題。本院認為,本案中,建行江岸支行與武漢測量儀器廠于1995年8月30日簽訂《抵押協議》,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根據外經公司和武漢測量儀器廠簽訂的《抵押貸款協議書》可知,外經公司在對訴爭房屋拆遷前對該房產上設定有抵押權且抵押權人是建行江岸支行是明知的。根據1991年3月22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而外經公司在未向抵押權人建行江岸支行履行告知義務,亦未要求武漢測量儀器廠變更抵押財產的情況下就將抵押房產拆遷,并將補償款直接支付給了武漢測量儀器廠。外經公司對宜昌瑞泉公司未能實現的抵押擔保權益負有過錯。外經公司稱其行為沒有損害和影響宜昌瑞泉公司抵押權益的實現,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武漢測量儀器廠為本案所涉?zhèn)鶛嗟牡盅喝艘呀浻桑?001)岸經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抵押房屋他項權證上記載了土地證號,具有對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登記的效力,外經公司嗣后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具有對抗建行江岸支行的效力,不影響建行江岸支行抵押權的行使。故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主張外經公司為本案抵押人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武漢測量儀器廠在本案所涉?zhèn)鶛辔传@清償時即因經營不善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并組成清算組自行清算。根據1994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作為武漢測量儀器廠股東暨對公司情況知情的優(yōu)勢地位,在對武漢測量儀器廠進行清算時未通知建行江岸支行,亦未將本案所涉?zhèn)鶛嗔腥肭逅銏蟾?,損害了建行江岸支行的合法權益,對宜昌瑞泉公司未能實現的抵押擔保權益負有過錯。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主張其未損害宜昌瑞泉公司抵押權益的實現,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3、對于外經公司與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提出本案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是否應予采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故宜昌瑞泉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應適用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且訴訟時效期間從宜昌瑞泉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本案所涉?zhèn)鶛嗟那笆謧鶛嗳私ㄐ薪吨性缭?001年就已經向本院提起訴訟向百雅公司、武漢測量儀器廠主張債權,并在該案勝訴之后又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因未發(fā)現百雅公司、武漢測量儀器廠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本院于2002年4月16日將執(zhí)行情況告知建行江岸支行并裁定中止案件的執(zhí)行。自此,原債權人建行江岸支行即知道抵押房產已被拆遷以致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宜昌瑞泉公司現以其抵押擔保權益受到侵害為由起訴賠償,但其無證據證明建行江岸支行在知曉抵押房產被拆遷后二年內向外經公司主張過權利。武漢測量儀器廠在2003年2月14日通過自行清算申請注銷,該注銷程序經工商部門審核登記,自登記之日起即發(fā)生對外公示的效力。建行江岸支行在武漢測量儀器廠注銷時即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建行江岸支行在不能實現其債權的情況下,應及時向相關責任主體主張權利,鑒于原債權人建行江岸支行在武漢測量儀器廠注銷后二年內未對清算組主張賠償,迄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故外經公司、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享有的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利有權向受讓方宜昌瑞泉公司主張。因此,該侵權之訴二年訴訟時效已過的事實及法律效力同樣對宜昌瑞泉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外經公司、方某星、李章會、王一飛、李燕萍、高作海關于抗辯訴訟時效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宜昌瑞泉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670元、保全費5000元、郵寄費120元、公告費260元,共計23050元由原告宜昌瑞泉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易鳴
人民陪審員 吳梅
人民陪審員 吳怡謹
書記員: 鄭一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