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寶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內蒙古通遼市。
委托代理人:孫立鵬,河北潤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滄州市滄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英軍,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滄州市雙某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737388310P。
法定代表人:郝魯寧,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鄧延敏,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被告:岳曉瑩,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被告:邢越,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寶某訴被告滄州市滄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滄州市雙某勞務有限責任公司、鄧延敏、岳曉瑩、邢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寶某申請撤訴,符合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寶某撤回對被告滄州市滄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訴。
審 判 長 張德山 人民陪審員 武興忠 人民陪審員 邱俊玲
書記員:褚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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