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宣某某萬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宣某某珠山鎮(zhèn)沿河路2號。
法定代表人:張長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勝英,湖北夷水(宣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宣某某人,住宣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游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宣某某人,系原告吳某某之妻,住宣某某。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坤,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審理過程中,宣某某萬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本院認為,上訴人宣某某萬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宣某某萬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9194元,減半收取4597元,由上訴人宣某某萬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朝友 審判員 侯著韜 審判員 吳 衛(wèi)
書記員: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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